列举5种增值税筹划方法(企业通过售后回购方式运用把控好也能取得节税筹划效果)(1)

企业售后回购业务现实中可能会经常碰到,可以通过一个案例,就这方面特殊业务处理进行分析。案例:某汽车销售公司将一台试驾车销售给了某房地产公司,供其在别墅销售期间接送客户看房使用。该试驾车进价是138万,双方约定,一年后,汽车销售公司以150万元价格购回,车未办理过户手续。那么,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差额如何进行帐务处理?这个案例中,某汽车销售店公司对准房地产公司销售一台汽车,销售价138万,合同里做了个约定,一年以后要以150万价格将其收回,这个可以称为售后回购,卖给你之后还能把它买回来,这里出现的情况是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当然也有一种情况是回购价低于原售价的,两种情形都可能有。

那如果说回购价大于原售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这个文件意思,销售商品时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按照销售价格138万来确认收入,回购商品作为购进来处理,就是再以150万的价格买进,这样一来这个过程当中,如有证据表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确认负债,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需要关注的是:

如果说有证据表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这案例提到,车卖出之后,但并没过户,因为将来得买回来,所以没有过户,这不就是有证据表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吗,把车子销售给你,相当于把车子放在你那里作为抵押,跟典当行类似,可能为了借钱,会把自己东西放在典当行进行典当是同一个道理。比如制造企业,没有钱,然后为了到你那里能借到钱,把企业流水生产线以1000万价格出售给你,同时约定三年以后要以1500万价格再把这个流水生产线购回来,这就是售后回购,但是这个流水生产线显然在我的这个车间里面,并不是把它拆下来搬到你的企业里面去,因为你根本不需要。所以类似这样的有证据表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其实并不是真的要把车子或流水线卖给你,只是为了融资,以销售商品的方式进行融资,这种情况下所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进一步分析下,就是把车辆以138万价格卖给对方,然后一年以后要以150万价格回购回来,这个中间就有12万差额,这与到银行去借钱借138万,按照银行利率计算的话,利息并没有这么高。就是说如果仅仅是把这个车子抵押到银行去借138万,比如按6%利率支付利息,也只有几万块钱利息,没有这么大利息支出。这个差额,一定会大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所计算利息,在国税函2008年875号这个文件里面所提到的,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回购价150万,原售价138万,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所以这个差额要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意思是12万就是利息费用,可是这个利息费用比正常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肯定要高,如果说将来有些企业到银行借不到钱,可能会去借高利贷,那会发现所借的高利贷所发生的利息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的,因为利率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也就是说超过的部分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扣除的。 如果将这样一种方式做个转换,通过这样一种售后回购,比如借高利贷,当然不希望发生这种业务,不建议去借高利贷,只是说通过这个通俗一点的案例和大家分析下,比如说你到我这里来借1000万,要求三年以后还1500万,这利率相对来说也比较高,这种情况之下,我要给你开利息发票,并且这种利息发票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做扣减,那这时可以换一种形式,下次你和我之间签一个售后回购协议,就是说你把你的流水生产线以1000万价格卖给我,同时在协议中约定三年以后你要以1500万的价格把它回购,这个500万差额在这三年中间平均下来作为利息费用就可以了,因为政策明确了,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这个就是利息费用,那么这个利息费用它是不再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这么一个因素约定。

再延深一点,这中间也需要开发票,比如今天以1000万这种价格买进,然后三年以后要以1500万价格收回,中间差额当然是需要开利息发票的,我取得收入作为利息收入,你作为利息支出,当然需要取得相应的票据,唯独有这种售后回购合同作为支撑的话,那么在这个节点里面就可以不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约束限制了。

另外一种情况,除了回购价大于原售价以外,还有可能会有那种回购价低于原售价的情况,比如以1000万价格卖给我,然后三年以后以800万价格回购,你回购价比我原售价要低,那这个就相当于我找你租了这样一个设备,我给你付了200万租金,再比如以上案例中所提到的,比如138万卖给你,将来你要求我以120万价格回购,那相当于这18万你付了一年或两年租金,这个实际上就是租赁业务。

所以说,售后回购在很多情形之下,如果说确确实实是有这个买进来也卖出去,那该开票就开票了,比如说我真的是把车子卖给你,然后上牌也上了,很显然在这个节点我是销售汽车给你,那我得做收入,然后三年以后我又把车子买回来,因为当初卖新车给你的时候是上了你这个户头,就是以你的名义上的这个车辆的牌照,那一年或两年以后,再把这个车子买回来的时候就变成第二个业务,相当于你把二手车销售给我,对于我来讲就作为是一个购进的业务。这里面是有产权发生变更,而以上所讲的两种情况,将售后回购中间的差额作为利息,其前提条件就是有证据表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这个证据就是前面所说的,我把车卖给你,其实车产权还属于我,只是给你用而已,那就是有证据表明这个车子并不在你的名下,你没有拥有车子的所有权,你只有拥有车子的使用权,相当于我把车子放到你那个地方做了个抵押而已,这样一来中间是能够起到这样一个证据表明的效果。那如果说一个制造企业,将流水生产线卖给你,但是这个流水生产线依然是在公司里面存放,而且也没有把它拆下来放到你的公司去,这种情形之下很显然也属于有证据表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那我在收这个钱的时候,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应付款或者是其他应付款等等,就相当于我找了融资,这是需要考虑的一些因素。

这里给的建议就是如果说将来企业工作当中确实有一些利息支出,利息支出金额要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的话,可以用这种售后回购方式来进行这种利息筹划,因为正常的融资或者是借贷,利息支付的标准是不能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如果采用售后回购,这个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那个差额,是可以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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