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林权的涵义一、各种林权概念的提出,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林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林权的涵义壹?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林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林权的涵义壹

林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林权的涵义壹

第二节 林权的涵义

一、各种林权概念的提出

林业碳汇产权与林权有密切关系。因此,林权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林业碳汇的产权。这一点不仅适用于国外,在国内也同样存在。特别是我国林权还存在一些与土地私有制国家不同的特点,林权状况比较复杂。分析林权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将有助于厘清林业碳汇产权的问题。

在林权界定中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林权这一概念加以明确定义。多数学者都通过从法律制度中寻找林权的定义与内涵,然后在自己的研究中使用各种不同的林权概念。因此,我国目前对林权的定义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各种研究多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其进行描述性定义。一般认为林权是法律所规定的对森林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森林法》中,对森林资源的归属进行了界定。我国的森林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森林法》进一步规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从我国《森林法》的规定来看,林权应包括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合法权益

从字面上看,林权可以分为“林”和“权”两部分进行理解。在有关森林的不同法律规范性文件中,森林、林木、林地、森林资源被规定为与“林”相关的事物“权”则被规定为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林权的实质内容是与“林”相关的物的归属和利用,应该属于物权范畴。林权的内容主要是这些客体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1988年4月25日)第11条中的规定:林权证确认的内容包括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法实施条例》中也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由此可见,林权的客体涵盖了森林、林木和林地。林木在立法实践中是林权的客体之一。不过,从本质上来看,产权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其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变性将导致经济主体间的权利关系变动频繁。于是,以上这些源自不同法律、对林权的定义可能落后于实践,产生一定的时滞性。

从森林资源的角度看,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如果按照森林资源的含义理解,林权就应该包括对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这些资源生存的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的合法权益。但是,林权的所有者对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的权利主张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国内,都没有法律的支持。因此林权的客体应该不包括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现有林权概念及内涵大多基于实物,没有实物形态的森林生态服务产权还没有明确包括在林权概念。

有研究认为,林权是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周训芳等(2004)认为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李春雨(2008)认为林权包括林地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木采伐权。尽管对林权的内涵和外延有各种不同的认识,以上研究均没有明确指出生态服务与林权之间的关系。

随着目前人们对气候问题关注度的上升,森林资源中应该包括其所能提供的生态服务。这一观点为越来越多人们所认可。在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森林包括碳汇功能在内的各种生态效应日益受到重视。但是,这些生态功能与森林所能带来的经济功能之间可能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当产权所有人为了实现森林的经济功能而采伐林木,或者以其他对森林环境造成破坏的方式对森林加以利用时,森林所能带来的生态功能就会受到损害。

从产权的角度看,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对森林生态服务的产权加以界定,使林权主体可以将生态服务的正外部性内部化,从产权中实现相应的权益。如果把林业碳汇等生态服务都看做森林的法定孳息并明晰其产权,就可以使林权主体具有更多实现收益的选择,转变森林经营的思维与方式。这些生态服务,如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碳汇、制氧等,和森林、林木及林地密不可分。它们可以产生价值已经为人们普遍接受。因此,从森林资源角度看,生态服务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包括在林权内容中。

从我国集体林权改革的实践中看,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明晰产权。集体林权中产权的明晰指的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使农民成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集体林权改革通过勘界发证、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落实责任等步骤使农民真正成为林地经营权的主体,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依法享有对林地和林木合法的经营、处置、收益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实践中对林权的含义包括的是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森林及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加上以这些权利为基础而享有相应的处置、收益的权利

参考文献:陆霁著.中国林业碳汇产权研究[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17.

超前学习请关注碳小知


免责声明: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于《中国林业碳汇产权研究》,由我方整理编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到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