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因下水道堵塞造成的民事纠纷案,最终物业公司因未履行检修、疏通的义务,被法院判决赔偿业主家中全部损失。

事件

管道两度堵塞致污水反渗

业主家损失7.54万元

株洲市民马某是天元区某小区 的业主。去年 6 月 23 日,马某 发现,小区下水管道堵塞,污水 反渗进家中,于是赶紧联系物 业公司。对此,物业公司进行 了相应的处理。6 月 27 日,小 区下水管道再次发生堵塞,污 水又通过厕所反渗至马某家。 由于马某当时不在家,家中不 少设施、财物被浸泡。事后,物 业公司派工作人员对马某家的 污水进行了清除。

下水道堵塞责任划分(污水倒灌业主家)(1)

经鉴定,马某家装饰装修、 电线、家具等损失共计 7.54 万 元。由于就赔偿事宜没能达成 一致,马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 了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由物业 公司赔偿马某 7.54 万元损失, 并承担相关鉴定费3000元。物 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 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

物业公司虽然进行了疏通

但没有解决根本问题

物业公司认为,6 月 23 日, 公司已经安排工作人员上门疏 通了管道,应视为及时履行了 管道疏通义务,第二次堵塞造 成的损失与物业公司无关。物 业公司提供管道疏通服务为非 日常性的工作,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下水道堵塞责任划分(污水倒灌业主家)(2)

而马某则认为,物业公司 具有疏通公共管道的义务。第 一次堵塞时,由于自己当时在 家,所以未造成严重后果。第 二次堵塞是因为第一次堵塞未 完全疏通才造成的,物业公司 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 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者,对小 区内公共管道应履行检修、疏 通的义务。本案中,虽然物业 公司对马某反映的下水管道反 渗现象进行了疏通,但第一次 疏通既没有真正查找出堵塞的 具体部位,也没有有效疏通下 水管道的异物,导致马某家第 二次出现反渗现象,造成装修、 家具的损失。最终,市中级人 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株洲晚报记者 贺天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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