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税对象分类,税制主要分为商品课税、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等。其中商品课税在我国主要是体现为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对所得课税,主要有三个: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
所得的涵义
对于所得定义的研究,一般将其概括为以下三种学说:
1,源泉说。它是古时代最主要的界定“所得”的学说。所谓所得源泉说,就是认为连续取得的所得才是所得,至于因财产的转让等临时取得的所得并非所得。按照这种观点,对生产要素的提供者,以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形态予以分配,所产生的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就是所得。但是对财产转让不能视为发生所得,只能视为对其利益进行分配。这种看法最早起源于英国,在英国税制中有很长一段时间对财产转让所产生的所得、偶然性或临时性的资本利得、意外所得等不课征所得税。
2,净资产增加说。该学说认为,不论所得发生的原因为何,在一定期间内净资产的增加,即一定期间的期末净资产额大于该期间的期初净资产额,则认定有所得发生。依此观点,每年连续不断取得的所得、继承或受赠所带来的财产增加,或资本性财产的销售利益、所领取的人寿保险金等都是所得。净资产增加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的经济学家范尚茨。他认为:所得包括所有的净收益和由第三者提供劳务以货币价值表现的福利、所有的赠予、遗产、中彩收入、投保收入和年金、各种周期性收益,但要从中扣除所有应支付的利息和资本损失。
3,消费支出学说。该学说认为所得的客观性与现实性最终应表现在消费上,消费是经济关系的逻辑终点,因而所谓的所得应是以货币衡量的从消费得来的满足,具体说所得应包括消费开支与本期消耗掉的耐用消费品的价值之和。“消费支出学说”是近年随着所得课税问题的产生而兴起的一种学说。由于其征管等各方面的要求,至今未被各国实践所接受,仍处于理论争论中。
目前,被理论和实践普遍接受的是“净资产增加说”。原因在于:首先,它使人们感到这种做法更公正。因为横向公平的传统定义是收入同等的人应该纳同等的税。这种观点内含这个意思:所有来源的收入应该包括在税基中,否则,支付能力相同的人们最终应纳税额不同。其次,它有中性的优点。它把各种收入都看作是相同的,因此,不会扭曲经济活动的格局。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在公司制下又称为公司所得税,是对企业(公司)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为直接税中的主要税种之一。对企业和公司的收益(所得)课税,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
具有现代意义的公司所得税创建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在1915—1924年间对公司征收特别税,1937年正式对公司征收所得税;美国国会于1909年颁布了一项法案,规定对所有超过5000美元的公司所得课税1%,公司所得税由此在美国出台。最初的公司所得税,是为筹集战争经费而开征的。随着经济和企业组织形式的不断发展,公司所得税在其创建之后不到10年的时间里,就迅速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成为发达国家第一大税种。从20世纪40年代以后,其地位明显下降,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略有回升。
应纳税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企业所得税具有下述特点:
一,课税对象是税法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净所得计,征较为复杂。作为课税对象的企业净所得,不安全等同于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方法计算出来的会计所得,也不是企业实现的商品劳务价值中的增值额,更非企业销售或营业额。企业应税所得额的核算与税法对企业总收入中扣除项目的规定有关。一般来说,确定扣除项目的基本原则是:只允许扣除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对应的必要的费用(成本)支出。为此,必须区分企业支出与个人支出、经营性支出与非经营性支出,费用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并合理确定各扣除项目的支出标准。由此可见,所得税的计征较为复杂,涉及到应税所得额核算的一系列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净所得”不等于“应税所得”。“净所得”是指理论上的所得,更具有理论意义。“应税所得”是实践层面上的概念,是各国税法实践中对课税范围的限定。区别这两个概念能够明确,“所得”可以是范围宽泛的、全面的,包括纳税人的各种收入;但“应税所得”的尽可能全面、宽泛还要受许多因素制约。比如各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还必须考虑征管的难易程度。
2,既可采用累进税率,也可采用比例税率。采用累进税率有利于量能负担,采用比例税率有利于鼓励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的较多,即使采用累进税率,其累进的程度一般也比个人所得税较低。
3,可以以调整计税依据的形式,体现国家的导向政策。通过减轻或加重税收负担以鼓励和限制纳税人的某种经济行为是税收的特定功能,但一般税种只能以差别税率来体现国家的政策意向。企业所得税除了可以设置差别税率外(如优惠税率),还可以通过放宽或严格扣除项目或扣除标准,以及直接调整应税所得额等方式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如加速折旧、盈亏互抵就是常见的一种以缩小税基来刺激投资的所得税措施。
4,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收方法。利润所得综合反映企业经营业绩,通常是按年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一般也以全年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分月或分季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这既反映了所得税的本质要求,也有利于税款的均衡入库。
在中国,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非居民企业为20%,但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类行业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减免税收。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20%和15%。例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的项目的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优惠。
我国企业所得税特点:1,取消超国民待遇(2008年之前对特区外资两免三减半,产生了假外资),内外资一视同仁,对内资企业更为公平。2,按照行业性质给予优惠。3,对特别纳税调整进行规定。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为各国普遍征收,并且是不少西方国家收入额最大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1799年首创于英国(为战争筹资),是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随着个人所得税在英国的成功实践,各国纷纷效仿。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个人所得税在各国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与各国经济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个人所得税具有下述特点(税痛明显):
1,征税制度的多样性。世界各国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可分为三种类型: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是将个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额加以汇总,减除法定宽免额和扣除额后,按适用税率计征。
分类所得税制是将个人所个人应税所得额按性质或来源加以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所得项目规定不同的税率,分别计征。
混合所得税制的计征办法介于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所得税制之间,一方面对个人取得的不同性质或来源的所得要综合计税,另一方面对少数特定所得项目,规定专门的税率和征收办法。
这三种税制各有长短,综合所得税制计征较为简单,税务成本较低,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不能区别对待;分类所得税制相反,计征较为复杂,税务成本较高,但能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混合所得税制则能融合前两者的长处。
从实际应用的情况看,实行混合所得税制的国家较多,而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所得税制也有不少国家采用,如美、德、法等国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中、英等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2,扣除项目的复杂性。各国对个人所得税中收入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有不同的规定,但总的来看,扣除项目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个人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差旅费、利息支出、维修费、保险费等,但是对非经营费用,多数国家限制扣除或不允许纳税人进行扣除;另一类是生计费,如基本生活费、赡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大多数国家有个人宽免的规定,允许对此类项目扣除。这些费用的扣除形式有多种,如据实扣除、限额扣除、定率扣除等。
3,税率结构的稳定性。累进税率体现公平,比例税率体现效率。累进税率调节收入水平,比例税率实现普遍纳税。在个人所得税制设计中,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而综合所得税制通常采用累进的税率。虽然个人所得税一般实行累进税率,征税有弹性,税负较为公平,但是也不完全排斥比例税率的应用,如果将两种税率形式合理使用,能够在实现普遍征收基础上实现收入调节功能。例如我国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实行量能负担。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
4,征收方法的选择性。个人所得税属于较为复杂的税种,其征收方法也多种多样。其中包括课源法、申报法、测定法和估计法等。测定法和估计法都不能作为精确计量应纳税额的方法,主观估计的色彩较重,估算结果很可能远远偏离实际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因此只能作为客源法和申报法的补充,但可以在避免逃税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课源法由于征税手续简便,可以节省这方面的费用,并且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纳税人合作与否并不关键,逃税现象相对可以减少。申报法在发达国家推行较广,这种方法基于纳税人对自身收入的信息来课税,一方面激发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一方面为税务机关提供的便利,当然,它也对纳税人有较高的要求。我国的征税方法是以源泉扣缴为主,自主申报为辅。
个人所得税法改革
究竟对勤劳所得、资本性所得、财产性所得、经营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是统一合并征税还是分别征税?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主要分类:
1,综合税制模式(各项所得统一计税)
2,分类税制模式(各项所得分别计税)
3,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部分所得项目统一计税,个别所得项目分别独立计税)
影响税制模式的选择的主要因素: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个人对社会财富或所得的占有情况;税收征管能力;法制、法治、民主;社会文化背景、习惯;税收收入的使用情况。
综合税制模式一般以家庭或个人为申报纳税主体,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夫妻合并申报、统一扣除或者个人分别申报。 OECD17个国家中,只有2个国家要求必须以家庭为申报单位,其他国家要求以家庭或个人为申报单位。
以家庭一个纳税年度内全部收入扣除生计费用、赡养老人和扶养子女费用、教育费用、基本住房、医疗费用等基本支出后的余额为税基;更加符合家庭实际支出情况,有利于兼顾不同家庭(如单亲家庭)的税负。
综合税制对外部征管环境要求较高:1,建立社会信息网络体系,税务机关能够就同一事项取得多方信息。2,了解居民的家庭组成情况,有的国家综合税制也以家庭或个人选择课税。3,区别居民的纳税身份,各部门间信息共享,税务机关有能力监控个人收支信息。4,通过终身唯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将纳税人的纳税与社保、就业、贷款等所有需要政府办理的事项“挂钩”,个人纳税处于政府和公众的监督之下。5,对现金流动控制较严,增加了涉税信息管控的力度。6,法治化程度较高,偷税成本较大。
分类征收的主要缺点:1,区分不同所得项目征税,收入来源多的自然人可以多次扣除费用,其税负轻于收入来源单一的自然人,具有逆向调节效应。2,劳动所得税负>财产性所得税负>资本性所得和其他所得税负。3,社会财富积累的次序:资本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劳动性收入。4,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不够理想,主要原因在于初次分配不合理、不规范,实际上,即使初次分配透明、个人所得税征管到位,也不能逆转社会财富的分配现状,只是调节程度不同而已。
一般来说,衡量一国国民收入分初次分配是否公平的主要指标是分配率,即劳动报酬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如果劳动者的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越高,则说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越公平。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分配率指标所占比重都很高。以美国为例,国民总产值的70%是劳动报酬,其他国家的分配率也普遍都在54%~65%之间。而中国的情况恰恰相反,目前初次分配存在着资本所有者所得畸高、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劳动所得持续下降的局面。职工工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在逐年下降,1991年为15.3%,1996年为13%,2000年下降到12%,2005年下降到11%,同时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持续扩大。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对个人所得项目有所取舍,对主要、经常性所得,如劳动所得、经营所得、资本所得等列为综合征税项目,采取累进税率;对一些临时性、偶然性所得继续按分类项目征税,单独设计税率;考虑资本市场的发展,很多国家将资本性所得作为分类项目(相对较低税负)。
西方国家选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的主要原因:采取私有制的社会制度,财富和大部分经营性资产、经营成果都归私人所有,具有较为深厚的税源基础。当社会财富和所得更多地集中于私人手中时,对征税的公平性要求也较高。在国内GDP中,占比较大的属于私营公司或家族企业,税源较为集中。征税对象对准个人及其家庭,以家庭为申报纳税单位是最为公平的。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1,2005年的修订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额由原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建立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2,2007年8月降低银行储蓄利息税率,由20%降低为5%。3,2008年3月,再次将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月。4,2008年10月,暂停征收利息税。5,2011年9月1日,费用扣除标准调高到3500元,级次减少为7级,并将部分税率进行调整。6,2018年8月31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至每月5000元。7,2021年1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8,2022年3月28日,国务院决定设立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社会保险税
社会保险税:或称社会保障税,是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专门设立的一种税,其课税对象是薪金和工资所得(即劳动所得)。社会保险税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所得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税已经成为许多西方国家居第一或第二位的大税种。
虽然社会保险的课税对象近似于个人所得税,又都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但社会保险税本质上不是所得税,其课税对象不是个人的全部所得,而是一定限额以下的工资薪金,且没有费用扣除规定。从纳税人上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一般都为雇员、雇主和自营收入者。另外,有些国家还把本国居民被本国雇主雇用而在外国工作的,也作为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就征税对象而言,在发达国家,征税对象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如美国的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加班费、小费、假日薪金、退职费、雇员的股票、分红、佣金等。而在发展中国家,征税对象的范围则相对较窄,一般只对纳税人的工薪所得部分课征。
社会保险税分别由雇主和雇员缴纳(分担的比例一般各为50%),雇员承担的部分由雇主代扣代缴,独立从业人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一并自行缴纳。政府的目的是让他们分担社会保险的成本。但是,由于劳动的供给弹性较低,实证研究表明雇主一般会通过压低工资来转嫁税负。与个人所得税的另一个区别是,社会保险税采用比例税率,虽然税负具有累退性,但征管简便,征税成本较低,目前我国还没有征收社会保险费。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实行的收“费”的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我国目前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障,主要是以收取社会保险费的形式构成社保基金,大多是在省一级统筹)。
社会保险税具有三种设置方式:
1,项目型社会保险税模式:即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险税的模式。这种模式以瑞典最为典型(没有超级富翁的国家)。除瑞典外,世界上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等都采用这一模式。
优点:社会保险税的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专款专用,返还性非常明显,而且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支出数额的变化调整税率,也就是说,哪个项目对财力的需要量大,哪个项目的社会保险税税率就提高。
缺点:各个项目之间财力调剂余地较小。
2,对象型社会保险税模式:指按承保对象分类设置的社会保险税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是英国,英国的社会保险税虽然被称为“国民保险捐款”,但也具有强制性,且与受益并不完全挂钩。因而虽然称作“捐款”,实际上也是一种税。
优点:社会保险税的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专款专用,返还性非常明显,而且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支出数额的变化调整税率,也就是说,哪个项目对财力的需要量大,哪个项目的社会保险税率就提高,可以针对不同就业人员或非就业人员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税率制度,便于执行。
缺点:征收与承保项目没有明显挂钩,社会保险税的返还性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3,混合型社会保险税模式:即以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并存设置的社会保险税模式。美国是采用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该国的社会保险税不是一个单一税种的结构,而是由一个针对大多数承保对象和覆盖大部分承保项目的税收保险税收体系。
优点:适应性较强,可在适应一般社会保险需要的基础上针对某个或某几个特定行业实行与行业工作特点相联系的加强式社会保险,还能让特定的承保项目在保险费收支上自成体系。
缺点:统一性较差,管理不够便利,返还性的表现不够具体。此外,这一类型的社会保险税累退性较强,再分配的效应受到抑制,社会保险税的社会公平功能趋于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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