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朱所在的公司周一到周四下午6点下班后,都要开至少一个小时以上的日清会,周六还有周会制度。时间长了,老朱有点吃不消,有几次会议就没有参加,公司先后给予老朱三次书面警告,并按照《员工手册》中约定的方式以邮件方式送达,要与老朱解除劳动合同。

老朱称自己认为开会属于加班,但公司并不认可是加班,因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所以才没有参加日清日结会议及周会。

员工不服从加班可以辞退吗(员工拒绝周六及平时加班遭辞退)(1)

此案经过了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老朱签字认可收到了《员工手册》,该手册作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适用于老朱。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若员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老朱作为大区总监,开会是本公司惯例,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老朱明知公司有日清日结会议以及周会的会议制度,在未经请假的情况下,多次不参加会议,在多次通报批评后仍不改正,该情形属于拒不执行合理工作安排的情形。

《劳动法》也规定经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只要延长的时间不超过法律禁止性的规定,老朱作为劳动者应履行其工作职责,若认为属于加班可以主张加班报酬,而非拒绝参加会议。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可与老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赔偿金;但需向老朱支付加班工资81000多元和未休年假工资38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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