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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洪武之治:1368-1398年
洪武之治,又称洪武盛世,是明太祖朱元璋在位期间所出现的治世,为明初三大治世之一。
1368年,朱元璋于金陵应天府即皇帝位,明朝正式建立。
朱元璋在位期间,下令农民归耕,奖励垦荒,大搞移民屯田和军屯,组织各地农民兴修水利,大力提倡种植桑、麻、棉等经济作物和果木作物、他还徒富民,抑豪强,下令解放奴婢,减免税负,严惩贪官,派人到全国各地丈量土地,清查户口等等。
在朱元璋时代,国家黄册用来征收田赋的土地,高达850万倾(洪武二十六年)。
整个洪武时期百姓充实,府库衍溢。
盖是时,劭农务垦辟,土无莱芜,人敦本业,又大兴屯田,故上下交足,军民胥裕。
同时还解除了元朝时期工商业对工匠的束缚制度,解除了唐宋元三朝佃农的卑下地位和生死惩罚由主人主宰的命运,中国的工商业工匠,佃农,第一次在法律上,被确认了平等的人权,再也不是任人宰割的奴隶。
明前期,经过朱元璋的努力,社会生产逐渐恢复和发展了,国力迅速增长,因其年号为“洪武”,所以史称洪武之治。
1.1、推行海禁:1370年
明朝海禁,是十四世纪时明朝政府对海事进行的一系列限制政策的统称。
元末明初,日本封建诸侯割据,互相攻伐。
在战争中失败了的封建主,就组织武士、商人、浪人(即倭寇)到中国沿海地区进行武装走私和抢掠骚扰。
对此,洪武年间,朱元璋为防沿海军阀余党与海盗滋扰,下令实施自明朝开始的海禁政策 。
早期海禁的主要对象是商业(商禁),禁止中国人赴海外经商,也限制外国商人到中国进行贸易(进贡除外)。
明永乐年间,虽然有郑和下西洋的壮举,但是放开的只是朝贡贸易,民间私人仍然不准出海。
而后随着倭寇之患,海禁政策愈加严格,虽起到了自我保护的作用,但大大阻碍了中外交流发展。
隆庆年间明政府调整政策,允许民间赴海外通商,史称隆庆开关。
海禁的解除为中外贸易与交流打开了一个全新的局面。
明朝的海禁政策自洪武年间开始到明末海禁的废弛经历了一个多变的 过程。
从明初严厉的海禁政策,永乐年间海禁的松弛,永乐后(洪熙—弘治)海禁政策的再强化,嘉靖年间的海禁政策高度强化,隆庆开放和海外贸易的迅速发展, 明末海禁的废弛。
这些政策对明朝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2、洪武大移民:1370年
洪武大移民,又称明初大移民或明朝大移民、明初洪洞大移民、洪武大移民、大槐树移民、洪洞大槐树移民等,指是洪武三年(1370年)至永乐十五年(1417年)的移民。
元末战乱之后,历经20余年,朱元璋统一了天下,但是,此时的江山已是遍地疮痍,布满了战争的创伤。
山东、河南、河北一带多是无人之地。 为了恢复农业生产、发展经济,为了使人口均衡、天下太平,巩固明王朝的统治,明洪武年间,朱元璋采取了移民政策,按“四家之口留一、六家之口留二、八家之口留三”的比例迁移。
明朝政府先后数次从山西的平阳、潞州、泽州、汾州等地,中经山西洪洞县的大槐树处办理手续,领取“凭照川资”后,向全国广大地区移民。
明初经洪洞县大槐树处迁往全国各地的移民曾达百万人之多,其时间之长、规模之大、影响之深,不仅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的,而且在世界移民史上也是罕见的。
这对于当时的明王朝以及后来的社会发展,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洪武大移民同时也发生在今天江苏和安徽等地。
1.3、《大明律》:1373年
《大明律》,(1367年-1683年),全称是《大明律集解附例》,是明代法令条例,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
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
《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十恶、八议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条。
这种以六部分作六律总目的编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来的,与《唐律》面目已不尽相同,在内容上也较《唐律》有许多变更。
又增加了“奸党”一条,这是前代所没有的。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后者主要指对谋反、大逆等民变的严厉措施。
不准“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揽权、交结党援的集权思想。
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
1.4、《皇明祖训》:1374年
《皇明祖训》,是明太祖朱元璋主持编撰训诫子孙的书籍,内容是为巩固朱明皇权而对其後世子孙的训戒。
始纂于洪武二年(1369),洪武六年(1373)书成,颁布称之为《祖训录》。
朱元璋为之作序,命礼部刊印成书。
洪武九年(1376)又加修订。
洪武二十八年(1395)重定,更名为《皇明祖训》,并将首章的《箴戒》改称《祖训首章》。
《皇明祖训》全书十三章,现在北京图书馆、日本都有藏本。
其全文收录于《四库全书存目丛书》中。
祖训中没有提到禁止宦官干政,有后人对此感到奇怪。
1.5、废除丞相制度:1380年
洪武三年(1370),胡惟庸拜中书省参知政事,洪武六年(1373)凭李善长推荐任右丞相,约洪武十年(1377)进左丞相,位居百官之首。
此后骄纵跋扈,专权自负,贪污受贿,毒死刘伯温,并企图毒死徐达,甚至心怀异志,招兵买马,企图叛乱(另一个说法,这是朱元璋为剪除权臣而栽赃给他的)。
公元1380年爆发“胡惟庸案”,为明初四大血案之一,遭朱元璋处死。
明太祖朱元璋杀掉专权的丞相胡惟庸后,就彻底废除了1600余年的丞相制度,同时还废除了中书省,大权均集中于皇帝,皇帝亲自掌管六部,君主专制得到加强,皇权与相权的斗争以皇权胜利而告终。
此后直到清朝一直沿袭,虽然也出现过内阁大学士、首辅、军机大臣、内阁总理大臣等类似的相位、皇帝助手,但比较过去的丞相、宰相是大为不同了。
所以,这胡惟庸亦就成了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真正的中书省丞相。
1.6、行里甲制:1381年
里甲,是明州县统治的基层单位,后转为明三大徭役(里甲、杂泛、均徭)的名称之一。
里甲之役以户计,以邻近的110户为1里,从中推丁多田多的10户轮流充当里长,余100户分10甲,每甲10户,轮流充当甲首。
每年由里长1人率领10甲的甲首应役,称“当年”。
10年轮流一遍,称“排年”。
期满后,按各户人丁和田地增减重新编排。
若里长有贫困者,在110户的另选;逃亡的补足。
里甲为14世纪创立之中国户籍单位或行政区划,后来转为徭役组织或体制。
日本后来仿造此制度,亦在台湾实施,视为保正制度之滥觞。
里至今仍为台湾最小之行政区划,不过徭役功能已丧失,仅维持部分卫生、治安的功能。
1.7、鱼鳞册:1381年
鱼鳞册,又称鱼鳞图册、鱼鳞图、鱼鳞图籍、鱼鳞簿、丈量册,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土地登记簿册,将房屋、山林、池塘、田地按照次序排列连接地绘制,表明相应的名称,是民间田地之总册。
由于田图状似鱼鳞,因以为名。
宋时婺州等地即曾编造。
明朝洪武年间命各州县分区编造。
至民国、解放初年,仍然有具册之举。
1.8、朝鲜王朝:1392年
朝鲜王朝(1392年—1910年),又称李氏朝鲜,简称李朝,是朝鲜半岛历史上最后一个统一封建王朝。
1392年,李成桂取代王氏高丽而建国。朝鲜王朝的首都初在高丽王朝的故都开京(今开城;又称松都),1394年定都于汉阳(今首尔),翌年改称汉城。
1398年,第一次王子之乱后再度迁都开京。
1400年,第二次王子之乱后最终定都汉城。
经过对北方的开拓,到15世纪中叶,朝鲜王朝的国土基本定型,大致相当于当今朝鲜和韩国的总和,北方以鸭绿江和图们江同中国为界。
朝鲜王朝以儒教治国,儒家思想取代佛教成为国家统治理念。
朝鲜文的发明也为朝鲜平民的文化普及提供了条件。
对中国明、清两代采取事大主义,建国后便向中国朝廷称臣纳贡,自太宗李芳远至高宗李熙,历代国王均接受中国皇帝册封,对日本等周边国家或部族则采取交邻政策。
16末至17世纪前期,朝鲜接连遭到日本和女真的入侵(壬辰倭乱、丁卯之役、丙子之役),社会秩序受到极大冲击。
1876年与日本签订《江华条约》,打开国门。甲午中日战争后不再称臣于中国。
1897年,高宗李熙称帝改国号为大韩帝国,1910年日本吞并朝鲜半岛,大韩帝国暨朝鲜王朝灭亡,历27代君主、519年。
1.9、南北榜案:1397年
南北榜案,又称春夏榜案、刘三吾舞弊案、南北榜之争,南北榜事件是明初科举考试中的重大事件。
明洪武三十年(1397年)二月会试,以翰林学士刘三吾、王府纪善白信蹈主持丁丑科殿试。后发榜,陈䢿为第一,取录宋琮等51名,是为春榜。
因所录51名全系南方人,故又称南榜。
北方人一名未取,为历科所不见。
会试落第的北方举人联名上疏,告考官刘三吾﹑白信蹈偏私南方人。
朱元璋命人复阅落第试卷,增录北方人入仕。
但经复阅后上呈的试卷文理不佳,并有犯禁忌之语。
有人上告说刘三吾﹑白信蹈暗嘱张信等人故意以陋卷进呈。
朱元璋大怒,处理了相关官员。
六月,朱元璋亲自策问,取录任伯安等六十一名,六月廷试,以韩克忠为第一名﹑王恕为第二名﹑焦胜为第三名,是为夏榜。
因所录六十一人全系北方人,故又称北榜。
南北榜案以为明朝分南北取士之先例,至朱元璋以后遂成定制。
二、景德镇御窑厂:1369年
景德镇御窑厂,是中国历史上烧造时间最长、规模最大、工艺最为精湛的官办瓷厂。
明代初年,明太祖朱元璋在景德镇建立由朝廷直接管理的御器厂,世称“洪武官窑”。
虽然此前的各个朝代也有一些官窑性的窑口曾大量烧造御用瓷(所谓的官搭民烧性质,“有命则供、否则止”),但只有明代景德镇御器厂从建造、建制、管理以及瓷器烧造都必须完全依照皇帝的旨意来执行。
作为皇家窑口,御窑厂聚集了当时明王朝(乃至藩属国和其它国家的)最好的工匠,使用最好的制瓷原料,不惜工本为宫廷烧造瓷器,其烧制的瓷器是中国古代陶瓷中最为精美的。
目前,海内外拍卖价格较高的古瓷器多出于此。
三、明初四大案:1376-1393年
明初四大案,亦称洪武四大案,是指明朝初期,明太祖朱元璋为整顿吏治、惩治贪污而策划的著名四大事件或屠杀。
明初四大案分别为:洪武十三年(1380年)的胡惟庸案,十五年(1382年或1376年)的“空印案”,十八年(1385年)的郭桓案,二十六年(1393年)的蓝玉案。
胡惟庸与蓝玉案件习称“胡蓝之狱”,是朱元璋诛杀开国功臣的政治事件,而“空印案”与“郭桓案”则是对涉嫌贪墨的官吏进行大规模的镇压。
3.1、空印案:1376年
空印案,发生在明朝洪武年间。
空印,就是在文书上预先盖上印章,需要用时再填写上具体内容。
此案在当时受到明太祖朱元璋相当程度的重视。
朱元璋认为官吏可以利用空白文书簿册作弊,所以要严惩使用盖有官印空白文书簿册者。
因为牵连人数众多,它被称为明朝初期一著名大案。
有关空印案的处置,以至于发生时间,所杀人数,存在许多疑点。
空印案是惩治贪官污吏还是乱杀无辜,后人对朱元璋的评价亦存在分歧。
3.2、胡惟庸案:1380年
胡惟庸案又称胡党之狱,简称胡狱,为明初四大案之一。
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以“谋不轨”罪诛宰相胡惟庸九族,同时杀御史大夫陈宁、中丞涂节等数人。
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朱元璋颁布《昭示奸党录》,以伙同胡惟庸谋不轨罪,处死韩国公李善长、列侯陆仲亨、已故的滕国公顾时的子孙等开国功臣。后又以胡惟庸通倭、通元(北元),究其党羽,前后共诛杀3万余人,时称“胡狱”。
另设内阁供皇帝做为顾问。
内阁大学士的权力不如宰相,只有「票拟」权力,先送宦官,再由宦官上呈与皇帝。
从此明朝名义上再无丞相一职,后来在永乐帝后由内阁首辅实质取代。
除掉胡惟庸后,朱元璋罢左右丞相,废中书省,其事由六部分理,后设殿阁大学士供皇帝作为顾问,朱元璋结束了中国的丞相制度,加强了专制皇权。
3.3、郭桓案:1385年
郭桓案,是明初四大案之一,发生在明朝洪武十八年(1385年),属于官吏贪污案件。
户部侍郎郭桓等人,同各直省的官吏作弊,盗卖官粮。
后被揭发,以其涉案金额巨大,对经济领域影响深远而为世人瞩目。
对此,明太祖将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处死,各省官吏死于狱中达数万人以上。
为了追赃,牵连到全国各地的小富百姓,遭到抄家破产的不记其数。
由于牵扯面过广,全国百姓对此案非常不满意,明太祖为了平息民怨将审刑官吴庸等人处死。
3.4、蓝玉案:1393年
蓝玉案,是指明洪武帝朱元璋诛杀大将蓝玉,继而大肆株连杀戮功臣宿将的历史事件。
此为明初四大案之一。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 朱元璋为加强集权借口凉国公蓝玉欲图谋反,大肆株连杀戮功臣名将的重大政治案件。
因蓝玉案被株连杀戮者逾1.5万。
朱元璋以蓝玉案为契机,不仅诛杀蓝玉一门,连傅友德、冯胜、王弼等公侯在内,一律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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