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身保险合同履行时间长,在履行中如果受益人的身份产生变化,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理赔时很容易引起纠纷,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被告人可以更改保单受益人吗?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被告人可以更改保单受益人吗(只因未做受益人变更)

被告人可以更改保单受益人吗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履行时间长,在履行中如果受益人的身份产生变化,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理赔时很容易引起纠纷。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4日,陈某投保了中国人寿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保额为48万元,投保人和被投保人均为陈某自己。据陈某母亲方某陈述,陈某购买保险的本意是指定母亲方某为受益人,作为其以后生活的保障,陈某本人对于保险的内容并不是非常了解。保险代理人韩某在电话中询问陈某指定受益人时,因没有母亲的身份证号,陈某让韩某联系吴某(陈某女友),吴某谎报与陈某是夫妻,让韩某把受益人登记成吴某

保险合同签订后,韩某到陈某家中回访时,陈某表示将受益人变更为母亲方某,并咨询了变更受益人的程序。只因陈某更换了手机号无法在网上系统自行申请办理,需等待保险代理人帮其办理手机号变更后才能变更受益人。但尚未办理变更手续,陈某就因发生事故死亡

方某以为保险受益人已变更为自己,遂向中国人寿申请理赔。中国人寿以保险受益人是吴某而非方某为由拒绝给付。故方某上诉法院要求中国人寿给付其保险金48万元。

双方争议

原告方某认为: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代理人到家中回访时,陈某明确表示将受益人变更为自己。但因操作程序的原因,未能当场办理。韩某的证人证言及其工作记录本上均有记载,可以证明陈某生前曾要求变更受益人为自己。

被告中国人寿辩称:陈某的保单金受益人指定为吴某而非方某,公司也未收到任何关于通知变更受益人的申请。

吴某辩称:方某称陈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变更受益人的要求并认为该保险的受益人已经变更。但方某的这些理由和说辞是根本不存在的,经不住推敲。其认为方某完全是在利用被保险人陈某已经死亡,虚构事实,企图夺取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本案中,方某向法庭提交陈某保险代理人韩某的证人证言及其工作记录本,该份证据底页显示“陈某(改电话、受益人)”。但该笔记本中手写记载的“陈某、改电话、受益人”等字样明显无法证明该内容与保险合同投保人陈某有直接的关系,亦不能说明投保人陈某向中国人寿作出了明确具体的变更受益人为方某的书面意思表示。方某称陈某与中国人寿就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为方某达成一致,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陈某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吴某,该指定行为合法有效。综上,方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写在最后

本案方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主要是因为变更受益人时未通知保险公司导致无法获赔引发的。根据规定,变更受益人不仅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还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更改信息,否则等到出险理赔时,保险公司无法按流程赔付保险金。

当然,法条中的“书面通知保险人”并不是强制性规定,之所以强调书面,是因为相对于口头而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凭证更能证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若其他形式同样能证明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变更,那么通知的效力也算实现

为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应在变更受益人之前做好协商,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更改受益人信息,才能把理赔金留给你真正想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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