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濒临破产,员工工资及各项福利已停发数月,个别员工因工受伤还在申报工伤过程当中,请问公司破产后员工的上述权益法律是否给予保障?,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如何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如何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如何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

公司濒临破产,员工工资及各项福利已停发数月,个别员工因工受伤还在申报工伤过程当中,请问公司破产后员工的上述权益法律是否给予保障?

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后,法院会确定一个债权申报期限。当然,这个期限只是针对企业的债权人。企业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拖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不需要进行申报,直接由破产管理人列出清单进行公示即可。如果职工对管理人列出的清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上述债权争议无须遵循仲裁前置,即劳动者对此不服的,无须先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较为明确的阐释:“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劳动者因与管理人之间就劳动债权清单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属劳动争议案件之外的普通民事案件。” 除上述劳动债权清单争议之外,其他劳动争议依然适用劳动仲裁前置。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6月12日颁布的《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对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进行了进一步的阐明和解释,其明确指出,依法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召开债权人会议要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理参加,保障职工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要充分尊重职工的意愿,并就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等债权设定专门表决组进行表决;职工债权人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强制批准必须以应当优先清偿的职工债权全额清偿为前提。

另外,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后,劳动合同即终止。具体终止的操作程序,各地均有不同规定,如北京市规定:“清算组应当制定解除劳资关系的方案并以书面通知被申请人的全体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常见的用人单位破产可能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权益涵盖范围

企业破产后,职工享有的权益应当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其他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再就业的安置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和支付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等。

在根据相关规定向破产企业职工发放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后,破产企业无须就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

二、企业未经上述破产申报程序即被撤销的,主体如何确定

如果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亦可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劳动部在回复青海省劳动人事厅的《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6]278号)中明确指出:“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可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对企业在破产前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行为效力予以认定,不应简单地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一律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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