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一男子销售假鞋的案件。

莆田假鞋厂被查(莆田一啊冒仓库被端)(1)

被告人江某,男,1976年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湖南省辰溪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6月2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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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年底,被告人江某与同案人李某某、杨某甲(已判决)约定,以人民币10000元/年的价格租用杨某甲父亲杨某乙位于仙游县**镇**村***号*楼的仓库用于存放其准备销售的假冒耐克牌运动鞋。2021年3月8日,仙游县公安局查获该处窝点,现场扣押假冒耐克牌运动鞋7009双。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认定,该耐克标志运动鞋系假冒耐克品牌的商品,被侵权产品或近似产品市场平均批发价格为779.4元/双。

被告人江某于2021年6月22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铁路公安处怀化站派出所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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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江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46.2814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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