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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6日,小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6月19日起小齐一直向科技公司邮寄病假证明称身体不适需要休病假。2017年8月31日科技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小齐2017年7月提供虚假病假证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自2017年8月31日起与小齐解除劳动合同。次日科技公司向小齐邮寄送达了上述通知。后经过仲裁及诉讼程序,小齐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过程中,科技公司出具了2017年7月3日、17日、31日的三张休假证明书原件,并表示经向就诊医院核实,小齐在上述日期并无就诊记录、上述三张休假证明书也并非该医院出具。后经法院依法调查,证实科技公司所述属实。再经本院询问,小王对科技公司所述事实也予以确认,同时表示自己确实生病了,但无法就此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科技公司进一步说明,公司作出解除决定的依据为《劳动合同》及《公司制度实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均载明“伪造或提供虚假病假证明,查证属实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小王对《劳动合同》及《公司制度实施管理办法》真实性认可,确认知晓相关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具备事实与制度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判决驳回了小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小齐提供虚假病假证明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科技公司以该行为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为合法解除。鉴此法官需提醒劳动者,如果生病了,务必提交真实的病假证明,如果病发突然,就医地点无法出具病假证明材料,也应该保存就诊资料,并及时向公司说明情况,事后及时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并出具合格有效的病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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