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武浩然医院周边扎堆经营着大大小小的药店,学校周边着遍布着各类学生用品商店,而在饭店、KTV门口,我们时常能看到一群身穿马甲的代驾人员他们对这份相对自由、收入可观的工作充满激情,每天晚饭过后,迎来订单的高峰期,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代驾公司为何经营惨淡?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代驾公司为何经营惨淡(代驾江湖)

代驾公司为何经营惨淡

作者:武浩然

医院周边扎堆经营着大大小小的药店,学校周边着遍布着各类学生用品商店,而在饭店、KTV门口,我们时常能看到一群身穿马甲的代驾人员。他们对这份相对自由、收入可观的工作充满激情,每天晚饭过后,迎来订单的高峰期。

统一的着装、礼貌的用语,订单确定后,代驾员熟练地将电动车折叠,放在车主后备箱,而后上车、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直至将客户安全送到指定地点,该订单完成。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及市场需求,越来越多的人涌入代驾行业。与此同时,由于一些代驾平台管理制度不健全、准入条件不统一、收费标准不合理,导致各种乱象频发。

此外,在代驾行业,除了一部分依靠正规平台接单的代驾员外,还有部分“黑代驾”充斥其中。这些人员从外在上看与正规平台人员没什么两样,但因准入门槛低、缺乏相应监管,时常发生“宰客”现象;“黑代驾”无平台支撑、无专业培训、无保险保障,一旦发生事故,车主将面临维权难的局面。

代驾“江湖”的崛起与纷争

自2011年5月1日起,醉驾入刑正式实施,“酒后不开车”的驾驶理念深入人心。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及代驾App的广泛运用,为客户、代驾平台、代驾员搭建了沟通桥梁,实现了下单、接单、派单一体化管理与服务,代驾行业得到迅猛发展。据行业数据显示,自2011年12月1日至2021年4月20日期间,全国代驾需求累计突破16亿人次,代驾使用人数突破1.5亿。

目前,国内已有数家资格老、用户人数广、影响力大的代驾平台,它见证了代驾“江湖”的崛起与纷争。大型代驾平台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通过行业自律和制度规范,起到行业指引作用。但针对该行业的法律法规还属空白,导致相关部门在监管时缺乏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

据了解,代驾行业监管所涉及的部门包括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但由于各自职责范围有限,或导致“管理真空”。相关部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市场监管部门主要依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场准入原则,负责代驾公司的注册登记,经营范围里说明提供该服务,但谈不上对其监管;交警部门主要对代驾过程中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代驾服务与营运性质的驾驶服务有着本质区别,在没有明确管辖权的情况下,交管部门也无法对代驾行业进行监管。

那么,在日益竞争激烈的代驾行业,代驾平台存在哪些问题呢?其一,随意降低入职门槛、不参加培训上岗。根据国内某知名代驾平台公开招聘显示,要办理入职手续,司机需符合几项硬性条件,比如驾龄、年龄,有无犯罪记录,有无精神疾病等。此外,代驾属服务行业,司机有明显纹身、疤痕、胎记或不注意个人卫生的,将被平台“拒之门外”;若面试通过,司机将参加驾驶技术考核及相关培训,进入新手期。

然而,近几年,司机年龄不够、驾驶经验不足仍能顺利通过平台审核的乱象常见于报端,直指一些平台为了追求利益,将风险隐患留给了消费者,轻则影响用户的服务体验,重则因代驾产生的法律纠纷争议不断。

其二,代驾平台派单少、抽成高;代驾员因发生违章、事故或被顾客投诉等,会遭到平台的处罚,甚至被永久屏蔽。一位业内人士称,由于个别平台申诉过程十分繁琐,即便是客户自身的原因,申诉成功率也极低,这让不少代驾员有了绕过平台接“私单”的经历。

其三,代驾平台与代驾员签的合同条款苛刻,代驾员的权益难以保障。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在事故责任认定方面,一些代驾平台通常设有“免责条款”,明确表示,在代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或发生违章等行政处罚的,由代驾员自行承担责任。同时,由于代驾员通常有自己的主业,代驾平台不认同其与代驾员存在任何劳动、劳务、雇佣等关系。

通过案例梳理发现,有的代驾员与平台之间是雇佣关系,有的是与第三方建立的劳务合作关系,劳务关系的复杂,导致平台、劳务公司、代驾员、保险公司等涉事方在遇到新问题时争议不断。

是否为授意的劳务行为之争

2020年7月,孙超(化名)骑着二轮电动车逆向、超速行驶,与行人王明(化名)相撞,王明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至此,王明家属将孙超及电动车承保方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孙超驾驶非机动车与王明相撞,致王明死亡,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张超赔偿剩余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

该判决生效后,张超未履行赔偿义务。这期间,王明家属得知,孙超作为代驾员受聘于某劳务公司,遂将某劳务公司及某代驾平台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对孙超相应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孙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孙超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代驾司机劳务服务协议》,约定孙超根据某劳务公司工作要求和安排,担任代驾司机,还约定如孙超在履行协议时给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由孙超承担所有责任,如某劳务公司先行赔偿的,有权向孙超追偿。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发生交通事故时,孙超是否在从事某劳务公司授意的劳务活动。首先,事故发生前,孙超虽然刚刚完成前一单代驾作业,仍处于在线状态,其处于等待分派下一单任务的状态之中。其次,孙超身着工装、驾驶着寻找代驾热点和迎接客户的电动车,说明这一准备状态与代驾作业具有十分紧密的内部联系,既不可缺失,也不可分割。再者,从上一单目的地到事故发生的处于合理路径,且时间相差约9分钟,基于此,法院认定孙超是在从事代驾作业时发生的交通事故。

一审判决该劳务公司对孙超的相应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了王明要求某代驾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某劳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坚持认为,孙超与自己公司签订《劳务服务协议》,内容是基于公司的授权安排从事代驾服务,即在代驾服务过程中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如服务结束,双方的劳务关系结束。本案中,事故发生在代驾订单结束后,事故发生时,前一单已结束9分钟左右。这期间,孙超不再接受公司指示,公司对孙超亦没有授权;被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孙超处于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因此,其公司不应承担雇主责任。

此外,即使孙超在此期间仍身着公装,驾驶代驾的电动车,也不能据此认为双方之间仍存在支配与隶属关系,双方之间既不存在劳务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孙超代驾业务结束之后,造成的任何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与自己无关。

而王明家属一方坚持认为,在该交通事故发生时,孙超仍处于平台的工作状态,是属于雇佣合同的工作期间,因此该劳务公司应当承担相关责任;该劳务公司简单地把该雇佣合同分割成一单一单的业务是不符合相关事实的。代驾员孙超主张,该劳务公司机械地割裂了工作的时间以及工作的状态,其在App上一直处于在线的状态,应该属于工作时间,发生此次事故雇主应当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驳回了某劳务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某劳务公司再审申请仍被驳回。孙超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雇佣关系与合作关系之争

杨某系某汽车服务公司的代驾员,其通过代驾平台的订单信息,代驾了王某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在某单位门前路段左转弯掉头时,与同向在左行驶田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田某严重受伤并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田某将代驾员、肇事车主、某汽车服务公司及其承保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误工等相关费用。其中,代驾员、肇事车主、某汽车服务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汽车服务公司的承保方在代驾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了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划分的意见。其认为,杨某系某汽车服务公司的签约代驾司机,虽然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固定,但代驾工作由其所在的某汽车服务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安排,杨某上岗前需要经过公司的岗位培训与教育,同时杨某在从事代驾工作期间还需要遵守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等,综合上述事实,杨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已形成劳务关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杨某代驾工作期间,属职务行为,故田某要求某汽车服务公司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的肇事车辆所有人王某未依法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未依法年检。法院认为,田某要求王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某汽车服务公司与代驾责任险的投保公司保险合同成立,故该保险公司应依法对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向田某赔偿保险金。

一审判决,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田某各项损失;被告王某与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田某相应的损失。

某汽车服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某汽车服务公司提出该公司与代驾员杨某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中介服务合同关系,对杨某在代驾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自身损害不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某汽车服务公司(甲方)与杨某(乙方)订立的《代驾员合作协议》载明:“乙方应按照代驾服务任务接受甲方指派下单,并按时完成规定的代驾任务”,该协议内容明显区别于中介服务合同关系中提供服务者、接受服务者所具有的自主选择权,故综合乙方从事的代驾业务受甲方服务平台安排指示,并且接甲方教育培训以及依照甲方规章内容管理的事实,甲方提出的对本案交通事故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杨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二审法院认为,杨某个人虽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但其个人并不具备代驾运输行业的资质,从事代驾系以某汽车服务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同时,协议约定某汽车服务公司有义务购买代驾责任保险,并负责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若代驾员未遵守公司相关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应接受公司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因此,某汽车服务公司、杨某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与通常的雇佣劳务关系比较,更符合资质准入、制度细化、责任明确的单位用工特征,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杨某代驾属职务行为,杨某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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