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制度概说】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 【适用对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管理体制】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九条 【法律责任】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 【入学年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免试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保障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特殊招用】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七条 【寄宿制学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 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特殊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
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 【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 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安全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
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安全制度】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
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违法获利】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领导制度】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教育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批评教育】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行为】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资格及职称】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教师待遇】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三条 【支教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 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 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编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教科书审定】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一条 【教科书使用】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经费的行政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第五十六条 【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eg:某小学使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应该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实施时间】本法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教师职责】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五条 【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第六条 【教师节】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教师权利
第七条 【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教育教学权
⑴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⑵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学术交流权
⑴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⑵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⑶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评价权
⑴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⑵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报酬待遇权
⑴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⑵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⑶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民主管理权
⑴提出意见和建议
⑵ 教职工代表大会
6.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与培训
拓展:教育惩戒权
第一种情况是情节较为轻微,例如上课的时候有一些小动 作, 抓耳挠腮, 交头接耳, 偷吃零食, 趴在桌子上睡觉, 不听课……小的违纪行 为:
1. 由当堂上课的教师或班主任, 直接对学生进行点名批评。
2. 让学生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例如 A 抓女同学的辫子,在同学背 后写字, 让他赔礼道歉。
3. 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让学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例如让犯错的学生打扫卫生、 擦黑板。
4. 罚站: 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 1 ) 空间的限制: 在课堂的教室内, 出教室就影响学生听课了, 侵犯了学 生的受教育权。
(2) 时间的限制: 一节课的时间。
5. 课后教导: 课后留下来, 给学生叫到办公室。
6. 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 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7. 学生受到惩罚时候, 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学生家长。例如有机会与家长见面 的时候、 电话联系的时候, 和家长说一说、 聊一聊。
第二种情况: 学生违纪程度较重,或经当场教育惩戒还拒不改正,简单惩罚 之后还犯错, 屡教不改, 俗语“滚刀肉”。这种情况, 老师无法管控, 就要由学 校出面。
1. 学校的德育工作负责人(例如学校的教导主任)予以训导。
2. 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例如给学校打扫卫生, 打扫操场、 捡垃圾等。
3. 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 行为规则教育。
4. 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这一 项是比较有影响力的, 学生比较忌惮。例如学校组织春游、参观活动, 屡教不改的学生无法参加。
5. 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6. 如果学生受到以上惩罚, 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第三种情况:纪程度最高的小学高年级(5、 6 年级) 、 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 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这一时期的学生有了自己独立的思想,如果管教不到位, 行为可能会比较严重,例如校外打群架、欺负小同学、开始叛逆、收保护 费……这类影响比较恶劣的行为, 需要由学校出面管理。
1.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 在适当的情况下, 是可以给予停课的, 前提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而且有时间限制, 不能够超过一周。在此期间, 要 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和管教。
2. 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法律层面。
3. 安排专门的课程或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疏导、 行为干预。 (专门的教育活动)
4. 出现这种情况, 一定要事先告知家长。
【注意】 管理人员的层次是逐步上升的:
1. 情节轻微: 老师进行点名批评
2. 屡教不改: 教导主任进行处理。
3. 情节严重严重: 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 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 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击打、 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2.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姿势, 以及刻意孤 立等间接伤害身体、 心理的变相体罚
3. 辱骂或者以歧视性、 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5.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6. 因个人情绪、 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7.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8. 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八条 【教师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职责】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资格与任用
第十条 【教师资格制度】
1.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2. 在我国除了要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之外, 还有聘任制度, 职务制度。
3. 职务分为三级, 分别是初级、 中级、 高级, 没有特级。 特级教师只是一种 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资格认定】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资格限制】
-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 【梳理】
1. 故意犯罪 剥夺政治权利: 不能被学校聘任为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不一定 是上课的老师, 可能是保安、 后勤、 校医等。
2. 剥夺政治权利: 不能获取教师资格。
3. 故意 有期: 不能获取教师资格。
- 【注意】
1. 豆豆故意打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豆豆不可以当教师了,但是豆豆可以 当保安。
2. 豆豆贩卖国家机密,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终身,贩卖国家机密属于故意犯罪, 豆豆不可以当教师, 也不可以当保安。
3. 豆豆喝酒之后打群架, 被拘留三天, 可以当教师, 也可以当保安。
第十五条 【教师任教】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四章:培养与培训
第十九条 【教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标准】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 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 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考核效用】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记忆小口诀:
1. 考核内容: 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
口诀为“思(政 治思想) 成(工作成绩)太(工作态度)水(业务水平)”。
( 1 ) 政治思想: 是否爱国, 是否拥护党, 是否支持学校的主流思想。
(2) 业务水平: 教学能力怎么样, 课能否讲解清楚。
(3)工作态度: 对待工作是否积极认真。
(4) 工作成绩: 班级的成绩怎样养, 学生的水平如何。
【注意】
1. 谁来考核教师: 学校来考核。
2. 考核内容: 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 口诀为“思成太 水”。 3. 考核效用: 受聘任教、 晋升工资、 实施奖惩。
第六章: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工资】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 予以补贴。
1.《义务教育法》不低于 当地公务员
2.《教师法》 不低于/高于 国家公务员
1.《义务教育法》 边远地区 津贴
2.《教师法》 边远地区 补贴
《义务教育法》 中规定,对特殊教育的教师和艰苦贫困地区的教师给予津贴。
《教师法》 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补贴和津贴都是给教师的额外补助,在不同的法律中, 名字是不一样的。
3.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比如民办学校的教育经费由举办者自己保障。
公办学校的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以其他 各种渠道筹措为主。
第二十八条 【住房优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医疗】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金】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奖励
第三十三条 【荣誉表彰】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 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行为的法律责任】
-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 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
1. 侮辱、 殴打教师的, 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 1 ) 一个家长来学校把 A 老师打了, 这个时候给予家长的是行政处罚。
(2) 如果是体育老师把 A 老师打了, 应该给与内部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1. 比如 A 老师举报校长贪污,于是校长就扣了 A 老师半年的工资,这属于打击报复的情况。
A 老师可以向上申诉, 给予校长一定的处分。 对依法提出申诉、 控告、 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注意】
申诉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起诉一般是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忆小口诀:固体乳
【注意】
1. 谁可以给予教师一定的处理: 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
2. 给予什么样的处理: 行政处分甚至解聘。
3. 哪些情况: 口诀为“固(故意不完成)体(体罚)乳(侮辱)”。
第三十九条 【教师申诉】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注意】
1. 某实验小学拒绝给A老师缴纳五险一金,此时A老师应该找教育行政部门。
2. 某市教育局无故剥夺了 A 老师的荣誉称号, 可以找市政府或者省教育厅。
【解析】
1. 学校或教育局的保障工作: 口诀为“两提供、 两支持”。
( 1 ) 两提供: 提供一定的教育教学设施, 提供图书。
(2) 两支持: 支持老师的创造性工作, 支持老师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
2. 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
( 1 ) 被剥夺政治权利。
(2) 故意犯罪, 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3. 考核问题:
( 1 ) 学校来考核。
(2) 考核内容: 口诀为“思成太水”。 (3) 考核效用: 受聘任教、 晋升工资、 实施奖惩。
4. 教师的待遇:
( 1 ) 《教师法》: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 工资水平。
(2) 《义务教育法》: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
(3)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 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5. 法律责任:
( 1 ) 教师不当行为: 口诀为“固(故意不完成)体(体罚学生)乳(辱骂 学生)”。 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有权给予教师一定的行政处分或解聘。
(2) 教师的申诉问题:
①学校侵权: 找教育行政部门。
②教育局侵权:找同级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的教育行政部门。
口诀为“同人上教”。
教师对于有关部门侵权, 不一定是教育行政部门,可能是财政局或社会保 障局, 但无论是教育行政部门也好,是其他部门也好,可以找同级人民政府或者 上一级的有关部门。
第九章:负责
第四十三条 【实施时间】本法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g:班主任怀疑王同学作弊,并辱骂王同学。这是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的,也是促使王同学做出跳楼,导致王同学身体多处严重骨折的原因。但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这起事故中,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学校。
eg.学校组织学生去动物园参观,王老师并未在活动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因此,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承担责任就是学校有错(不需要记忆, 要理解)。
1. 场地设施不安全: 如前几年比较火的“毒跑道”, 跑道是学校安排的, 如 果学生因为毒跑道发生事故, 那就是学校的过错, 学校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 安全管理有漏洞:学校要配备一些安保人员,如没有保安导致社会上的一 些人进来伤害学生,就是学校管理不到位。如没有消防措施导致学校起火的时候, 学生没有及时得到救助, 也是学校的错。
3. 入口食品未达标: 学校食堂食品过期、 不干净, 那么是学校提供的食物, 是学校的错。
4. 各种活动没强调: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体活动, 如春游、 秋季运动会、篮 球赛等,在大型活动之前学校要强调一些注意的安全事项,如春游的时候遇到水、 河不能去游泳,但是如果学校没有强调, 小朋友好奇去游泳, 结果发生意外, 学 校没有强调安全措施, 是学校的错。
5. 教职员工不合适:不能获得教师资格的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故意犯罪判处 有期徒刑。 如果学校录用这两种人, 如果这些人伤害学生, 是学校审核不合格, 也就是学校的错。
6. 劳动运动超强度:如让一年级的小学生踩着凳子擦玻璃,摔伤了是学校的 错。 如让学生跑五十圈也是不可以的。超强度的都不可以。
7. 特异体质未注意: 学生有特定疾病, 如心脏病、过敏、 哮喘。 并且学校在 已知的情况下, 知道学生身体有疾病,但是没有注意,坚持让学生跑步结果发生 意外。
8. 伤害救助不及时: 学生发生意外第一时间救助, 但是学校说“没有关系,走几步就可以了”, 结果出现意外也是学校的错。
9. 教师违规或失德: 如体罚和辱骂学生导致学生抑郁。
10. 危险行为未制止:如果小朋友下课挂在双杠上 , 老师看到了, 不仅没有制止,还说小朋友很厉害。如果学生在此期间掉下来摔伤了,是学校的错, 因为没有制止 。
1 1. 发现离校未告知:发现学生旷课,或者不见了要第一时间及时告知家长, 如果没有告知, 在此期间发生意外是学校的错。
【梳理】
这四个方面任何一个方面做的不到位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1. 学校的安全工作不到位。
2. 学校的管理工作不到位。
3. 学校的保护工作不到位。
4. 学校的教育工作不到位。
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解析】
如果是学生或者家长犯错, 也需要担责。 1. 明知违规还去做: 明知故犯, 明明告诉你这个地方很危险不要去,但是偏要去就是自己的问题。
2. 已经纠正拒不听: 如双杠, 已经告诉你非常危险,但是不听,也是自己的责任。
3. 特异体质未告知: 有一些特殊的疾病, 但是隐瞒, 没有告诉学校。如果发生情况是自己担责。
4. 监护职责未履行:监护说明是父母的责任,如 7 岁的豆豆在放学的时候无 人接, 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这里是父母没有接孩子,没有履行监护职责, 是家长承担责任, 和学校无关。
【注意】 不需要记忆, 不会考查“以下几种情况是学生监护人的责任”, 把这四条换 成具体的案例, 判断出即可。
第十一条【第三方责任】(第三方有错)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电影院(在法条旁边写电影院), 看电影的过程中, 电影院起火了, 那么是电影院没有检查好, 所以是电影院承担责任。
eg:外包“风云”汽车公司的司机由于路线判断失误导致大巴车出了事故,由外包“风云”汽车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eg:老师发现小强情绪低落后对其进行安慰,作为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学生行为属于自伤行为,学校不承担责任。
【注意】 学校没有责任的: 不可控、 不可预知、 学校已经履责。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注意】
第十三条有两个方面:
1. 空间上不在学校(校外)。
2. 时间上不是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上课时间。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 行调解, 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解析】
1.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话,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 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调解。 如发生事故, 学校要赔偿, 但是学 校赔偿的价钱和家长想要的价钱可能有差距,二者谈不妥,就需要一个部门调解, 就是教育行政部门。 调节的时间是 60 日即两个月内需要调节完成事情, 不能一 直拖着不放。
2. 如果程序完成之后,有一方后悔了,也是可以反悔的。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如果反悔可以重新判断, 提出诉讼。
【注意】 1. 记住时间点: 60 日。
2. 如果教师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教师申诉之后的 30 日内给答复。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g:高某受伤后,学校与高某父母达成协议,但事后学校拒不履行义务,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诉讼。
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eg:教师张某在教学活动中,因言语不当,造成六年级的女学生朱某头部撞桌受伤,属于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过失,学校应承担朱某的主要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王某撞伤李某应该由王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解析】
这部法的做题原则是过错方担责, 也就是谁犯错谁来担责。 在教育活动中, 主体有学校、 家长、 学生。
1. 学校犯错, 学校赔钱。
2. 家长犯错, 家长都是成年人,成年人要对自己的决定和行为担责,所以是家长赔钱。
3. 第三方: 除了学校和家长之外的企业、事业、机构等,他们是独立的个体, 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4. 学生: 学生分为成年和未成年。
咱们是小学阶段,所以主要看未成年。如果是未成年人犯错, 具有直接责任的是家长。 所以学生犯错, 家长赔钱。
5. 教职工/教师:
( 1 ) 如果是职务行为/本职工作,为了管学生,为了让学生好好学习打伤学 生是学校赔钱, 因为上课、 管学生都是本职工作。
为了学校好, 为了学校办事犯错, 所以学校赔钱。
但是学校赔钱之后, 可以找老师进行追责。
(2) 如果是老师的非职务行为,也就是老师的行为不是出于教学工作本身, 如在假期逛街的时候碰到了班里的同学,因为怨恨这个同学,看这个同学不顺眼, 踢了同学一脚,让同学骨折了。这种情况不能找学校,放假了并且出于自己的情绪原因, 是老师自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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