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依法治理先进集体事迹材料(普法依法治理创新案例)(1)

背景情况

诉前调解机制是法院在当事人合意基础上的一种灵活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具体做法是:当事人到法院立案时,立案庭法官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等选择适宜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充分行使释明权,主动告知诉前调解的优势和进入诉讼程序的利弊,尽量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诉前调解。在双方当事人都愿意的基础上,立案庭法官将案件转至立案庭内设置的诉前调解工作室,由法官或者法院委托的诉前调解员通知当事人进行调解。除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调解的纠纷外,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相邻关系、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侵权赔偿等案件都可适用诉前调解,对其他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也可以适用。

主要做法

积极调动各方力量促成调解

如:民和县人民法院争取乡村老干部参与调解。在调解遇到困难时,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取得联系,充分发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邀请德高望重的人民调解员帮助调解,发动当事人的亲戚朋友参与调解,做到案结事了。

探索完善多元化解纷机制

全市法院通过举办乡、村(社区)民调人员参加的法律知识培训班和到案发地开庭审判,以案讲法,不断提高民调人员的法律素质,并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起乡、村(社区)调解网络机制,通过加强队伍建设等多种方式,抓好对民调人员的传帮带,努力增强调解组织排查矛盾能力和调处纠纷的能力。

全面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

六个基层法院选任了120名具有一定法律业务知识,又有一定其他专业知识,热爱审判业,并了解海东当地风俗民情的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他们从群众中来,对当地的民风、民俗、民情比较了解,能够较好地与当事人沟通的优势,积极鼓励陪审员大胆参与案件调解,发挥调解结案的作用。

巩固和完善便民诉讼网络

在 77个乡镇,1178个村社,设立“便民诉讼联系点”881个,聘任便民诉讼联络员905名。该项措施的实行,既增强了司法为民的主动性和时效性,又及时发现影响辖区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妥善处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建立健全类型纠纷化解机制

一是针对日益增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乐都区法院在区交警大队设立了交通事故专业法庭,当场调解和审理交通事故纠纷,对双方当事人经交警部门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及时依法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解决当事人对行政调解效力的后顾之忧,使道路交通纠纷得以“一站式”解决。二是针对民间借贷活跃,建筑市场兴起,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增多的情况,全市法院与当地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城建局、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建立了案件处理联动调解机制,并加大执行力度,有效化解了大量纠纷。三是针对物业纠纷、供热纠纷多发、频发、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基层法院与县房管局、城建局、司法局建立物业纠纷、供热纠纷联调机制,与物业公司、供热公司及时协调,化解此类纠纷引起的群体上访事件,稳定物业管理和供热市场秩序。四是针对农业区土地纠纷认定责任难,返还土地执行难,当事人服判率低等问题,法院根据所辖区域土地纠纷逐年增加的现状,与当地司法局、土地局、各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党委、政府、农业畜牧局、林业局建立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对接机制,及时妥善调处多起土地纠纷案件、避免矛盾激化。五是针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上升的问题,互助县法院组建家事审判专业团队,并从退休法官、社区、妇联、司法、教育等机构聘任了13名家事调解员和调查员,2名国家二级心理辅导师参与家事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理念,全面深化家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在与县司法局、教育局、民政局、妇联等部门联合成立的互助县家事案件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又拓展延伸了驻社区、村委调解工作站。

八五普法开展以来,已初步形成了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调解工作新格局,民事一审调撤率达到82.6%。在针对婚姻家庭案件、邻里纠纷、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案件,充分利用和调动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和友情,广泛借助外力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力促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或撤诉。婚姻家庭类案件调解撤诉率达83.6%。形成以家事法庭为依托,下设家事纠纷调解室,以法院、司法、教育、民政、妇联“五级”,和调解员、调查员“两员”的“五级”、“两员”多元调解平台,走出了一条具有青海“农区”特色的家事审判改革之路。

经验启示

继承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多元矛盾纠纷化解制度规范,打造“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决终局”诉源治理矛盾化解机制,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坚持政治引领,提高诉源治理工作认识

完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活动风险评估机制,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政策调整、决策不当、决策失误而引发的矛盾纠纷。转变“有纠纷找法院”偏颇认识,树立科学政绩观。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

加强组织保障,完善诉前纠纷多层次源头化解

成立由市县(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法院引领的多元矛盾纠纷工作格局,形成共商共建共享治理格局。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目标导向,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将村(社区)内普通民商事案件成讼率纳入当地政府考核体系,实现诉讼案件增速“慢刹车”。提供财政专项经费,鼓励律师、公证、仲裁机构进驻法院开展公益性调解,并逐步推动律师、公证、仲裁等调解组织市场化运作。

增强法院引领,优化分层递进衔接配套解纷体系

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推进“分流 调解 速裁 快审”机制改革,通过诉前调解前置、案件精准分流、简化案件办理流程等分调裁审模式,进入“快车道”的案件得以提速。减少鉴定移交、鉴定机构选定和鉴定材料质证的程序性耗时;配置专门审判人力资源,专职负责做好法院附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建设、管理、指导、协调、联络工作。

矛盾端口前移,完善综治中心解纷工作机制

借鉴省外地区“五链共治、法在基层”诉源治理做法,打造部门共享、业务协同的矛盾纠纷一体化网络解纷平台。组建诉前调解员、员额法官为核心的简案快调速裁人才库;建立对非诉解纷机构调解人员培养及培训制度,协调司法部门,制定法院附设解纷机构调解人员来源、培训、使用、管理、评价等制度规范和程序规则。加强各行业调解组织建设,将行业解纷业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鼓励行业调解组织将矛盾纠纷化解业务外包,注重发挥律师和法律顾问调解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的服务协调作用,及时化解发生在特定行业、特定领域、特定群体的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充分发挥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百姓议事、道德讲堂、道德评议等各类协商活动和议事平台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积极有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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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海东市人民法院

编辑: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qinghaipuf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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