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5日18时16分,陈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与寇某驾驶归张某 所有、由阳光幼儿园使用的校车送幼儿园的学生行驶至某村村东地停车后、刘某下车横过马路时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寇某、张某和刘某应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从事发时的校车视频来看,刘某的母亲在刘某下车后,并未及时照管刘某,刘某突然从车头横穿公路酿成事故。寇某系阳光幼儿园雇佣的司机,无校车驾驶资格。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 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 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 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 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 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 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 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 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 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 方可离车”。
阳光幼儿园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以下过错:一、幼儿园不应使用无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的校车,驾驶校车应当具有相关的资格证;二、虽然幼儿园虽然配备随车照管人员,但从双方提供证据来看及幼儿园提供视频来看,随车照管人员并未在学生下车时也一并随行至车下指导、引导学生按照交通规则通过马路,也没有妥善将学生安全交至其监护人手中。幼儿园的学生通常还是幼童,随车照管老师有义务尽到更多的监管责任。三、从安全角度考虑,幼儿园学生下车后应从车后通过,照管老师没有对幼儿园学生及接送学生的监护人尽到提醒、警示、制止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在本案中机动车驾驶人陈某承担侵权主要责任,但是幼儿园和刘某因为各自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校车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关系每一位学生的身心健康,无论是哪一方都应该更加警醒,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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