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林峰(化名)遇车祸身亡,家属共获赔60万元,其中20万元是死者父母及儿子的生活扶养费之后,死者的父母及儿子与其再婚妻子对簿公堂,诉争剩余40万元赔偿款最终,法院仅判给妻子2成赔偿款即8万余元,这是为什么呢?死亡赔偿金与遗产又有什么区别呢?,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妻子车祸身亡赔160万?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妻子车祸身亡赔160万(男子车祸身亡家属获赔60万元)

妻子车祸身亡赔160万

男子林峰(化名)遇车祸身亡,家属共获赔60万元,其中20万元是死者父母及儿子的生活扶养费。之后,死者的父母及儿子与其再婚妻子对簿公堂,诉争剩余40万元赔偿款。最终,法院仅判给妻子2成赔偿款即8万余元,这是为什么呢?死亡赔偿金与遗产又有什么区别呢?

林峰,2020年8月15日在成都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决,死者的妻子陆某,父母林某、李某和儿子林小某获得赔偿款601555.08元。

之后,4位亲属对如何分割这笔赔偿款发生纠纷。

死者的父母及儿子遂将陆某诉到南部县法院,认为陆某与林某结婚仅3年,且正当壮年,而林峰的父母已丧失劳动力,儿子尚未成年。他们认为,60万元首先应扣除他们三人的生活扶养费,对于余下的赔偿款,陆某只应分割6万元。

但被告陆某认为,二老虽年过六旬,但身体健康,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况且他们还有一个女儿具有赡养义务;死者的儿子林小某已经年满18岁,生母仍然负有同样的抚养、帮助义务;本人没有稳定收入和一技之长,与死者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丧夫的精神打击难以言表,对于死亡赔偿金应该多分。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林峰的赔偿款总额为601555.08元,其中应扣除父母及儿子等3名被扶养人的生活费200097.64元,由3人享有,原被告4人分割的赔偿款应为剩余的401457.44元。

死者林峰的赔偿款是对死者亲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不能作为遗产均分,在分割时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当考虑死者给近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害情况、与死者生前的生活联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本案中,死者林峰的父母,已达六十周岁以上,年事已高,需要关心和照顾,林小某系死者林峰之子,刚年满十八周岁,尚在校学习,林峰的去世对父母和儿子影响较大。陆某与死者林峰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时间3年,均属再婚,故认为死者林峰的父母、儿子与死者林峰生前的经济依赖程度及生活联系程度紧密,赔偿金在分割上适当照顾。法院判决林峰死亡后赔偿款401457.44元,由死者父母及儿子享有80%即321165.92元,由陆某享有20%即80291.49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陆某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日前,南充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内人名为化名)

律师说法

死亡赔偿金和遗产的区别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参照法定继承的条款进行分配,死亡赔偿金分配的主要原则是与死者生前的远近亲疏,因此在分配上可以突破继承条款的限制。死亡赔偿金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时并不存在,因而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而产生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本案分配的是死亡赔偿金而非遗产,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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