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经常有人对诉讼中所针对的‘诉讼标的’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求参加诉讼这种要求参加诉讼的人就叫第三人,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关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规定?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关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有人对诉讼中所针对的‘诉讼标的’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求参加诉讼。这种要求参加诉讼的人就叫第三人。

如果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主张,对该诉讼中所指向的‘标的’享有全部或部分合法权利的,就叫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那么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审判结果对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下面让我们来举例说明二者的区别:比如甲将电动车借给了乙,乙又私自把电动车卖给了丙并收取了买车款,但是拒绝向丙交付电动车。现在丙将乙告到法院要求交付所购买的电动车。甲知道后便以自己是该车所有权人要求乙返还该电动车而要求参加诉讼。这种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上述案例,现在甲起诉乙要求返还电动车,丙知道后觉得如果电动车判归给甲,自己就无法取得电动车的所有权,随即决定要求参加诉讼。这种参加诉讼的人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根据法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所以,是通过起诉的方式主动参加诉讼;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享有原告的诉讼地位,也不享有被告的诉讼地位,所以只能通过申请或法院的通知来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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