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安在线中安在线 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4月25日下午,记者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年来合肥市两级法院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充分发挥合肥知识产权法庭作用,办理了著作权权属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等一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件,并将2020年办结的十大具有典型性的案例统一发布,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十大知识产权司法案例?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十大知识产权司法案例(合肥市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知识产权司法案例

来源:中安在线

中安在线 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4月25日下午,记者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年来合肥市两级法院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充分发挥合肥知识产权法庭作用,办理了著作权权属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等一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件,并将2020年办结的十大具有典型性的案例统一发布。

合肥金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著作权权属纠纷

【案情简介】2017年,原安徽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现为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出《关于公开征集安徽旅游形象标识(LOGO)的公告》,创作人刘勇、单程、杜杉杉通过电子邮箱进行投稿。合肥金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称刘勇、杜杉杉、单程系其职工,诉争作品

系职务作品,作品著作权归公司所有,遂诉请判令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立即停止使用、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其署名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征集公告载明“所有获奖的投稿作品,投稿人须承诺并认可该作品是受主办方委托进行创作,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主办方所有。”据此,确认诉争作品系由刘勇、杜杉杉、单程三人共同创作,并以个人名义进行投稿,即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已依约合法取得

著作权。合肥金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非著作权人,其诉请无权利基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公开征集文宣标识(LOGO)已成为自媒体时代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正确区分职务作品和个人作品无疑对激发创作动力、鼓励自主创新有着重要作用。本案中,合肥金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称其看到征集公告后组织创作,三个个人创作是职务行为,应属职务作品。然而该公司在投稿时未以公司名义,却以个人名义进行投稿。原安徽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无法审查所有投稿作品权利来源及合法性,而合肥金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较为轻易地对作品、职工以及投稿环节进行管理,从社会管理成本的角度分析也不能强加于公告征集人过高的审查义务。司法是实践中的法律,本案判决对未来类似的征集活动著作权归属有所借鉴。

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丽视音电子产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喜马拉雅”网站(www.ximalaya.com)由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喜马拉雅公司)开发运营,“喜马拉雅”是知名音频分享平台。喜马拉雅限公司向用户提供网站在线收听音频作品、在“喜马拉雅”移动客户端内下载收听音频作品等服务。2020年6月,喜马拉雅公司发现深圳市易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易听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网站www.listeneer.com及微信公众号“倾听者listerneer”上向公众提供“自动分句软件”的下载及使用说明。同时,易听公司生产销售的“倾听者”复读机内亦自带该软件。通过该软件,用户可以免费提取“喜马拉雅”平台的音频资源,并在“倾听者”复读机上进行播放。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易听公司利用软件和硬件结合的方式下载播放喜马拉雅网站音频资源的行为使得用户无需下载喜马拉雅手机APP即可实现无网络脱机反复收听喜马拉雅音频作品,会使得喜马拉雅失去所有用户后续的访问行为带来的流量及其潜在的付费用户,该行为妨碍和破坏了喜马拉雅公司喜马拉雅平台的正常运行,遂判令易听公司赔偿喜马拉雅公司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独占、排他使用的权利,著作权人通过实施技术措施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相关作品。实践中,社会公众一般通过付费账号等方式登录相关网站或软件。本案中,喜马拉雅公司通过网页端和手机端的技术保护,使得用户无法通过网页端直接获取相应的音频资源,通过手机端下载的音频也必须借助手机APP进行播放,而易听公司利用技术手段突破这一限制,该行为妨碍和破坏了喜马拉雅公司喜马拉雅平台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喜马拉雅公司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本案这种软件和硬件结合的侵权方式较为新颖,通过该案的审理对此行为给予有效打击,对相关互联网企业之间开展有序竞争具有指导意义。

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滨湖投资公司集团)主张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简称融侨置业公司)在其开发的融侨悦城融侨里商铺使用“小罍街”的名义对外宣传,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滨湖投资集团注册了“罍街”商标,并在众多城市建设了以“罍街”命名的商业街区,将“罍街”等商标用于其开发的商业项目中,涉案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广泛宣传推广,使得“罍街”商标和“罍街”商业街区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该商标中“罍街”位子作为该系列上表中具有显著性的部分,已经与滨湖投资集团取得一定的联系。融侨置业公司在融侨里商铺招商及销售中使用“小罍街”字样,具有试图使消费者认为其公司与滨湖投资集团旗下的罍街项目存在合作等商业关系的攀附故意,极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认为融侨置业公司的商铺与滨湖投资集团存在关联,构成商标侵权。据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融侨置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60万元。融侨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自媒体时代,西安大唐不夜城、重庆洪崖洞、杭州西湖宋城、长沙文和友成为消费者竞相追逐的“打卡”圣地,获得巨大的商业成功,上述街区已经成为所在城市最具特色的文化标识。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运营商在借鉴经验模式的同时,傍名牌、搭便车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严重软乱了消费市场秩序。

本案中,罍街是合肥最具特色的餐饮、文创街区,并且罍街项目广泛分布省内外区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融侨置业公司在销售及招商过程中使用“小罍街”等宣传用语暗喻与罍街之间的关联关系,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与罍街存在特定的关联,对两者之间的商誉产生混淆。本案判决紧贴时代潮流、对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合肥乃至安徽特色品牌和公信力、促进特色人文旅游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

合肥卡旺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安徽卡旺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合肥卡旺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卡旺卡”)将“卡旺卡”字样用于企业字号并经营多年,在消费者中产生了较高的影响力。安徽卡旺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卡旺卡”)成立于2019年6月20日,晚于合肥卡旺卡取得“卡旺卡”商标专用权及成立日期。合肥卡旺卡认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安徽卡旺卡擅自将“卡旺卡”字样用于企业名称中,具有攀附声誉的主观恶意,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令安徽卡旺卡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卡旺卡”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合肥卡旺卡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安徽卡旺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安徽卡旺卡擅自使用合肥卡旺卡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足以产生混淆,引人误以为与合肥卡旺卡公司存在一致性或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卡旺卡”是我市快消领域近年来迅速成长起来的本土品牌,企业打造一个知名品牌需要耗费极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每一个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牌背后,都凝聚着企业的心血。“傍名牌”现象,不仅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发展秩序,也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本案的审理中,合肥法院重拳出击,加大判赔力度,以司法典型个案形成依法严惩“傍名牌”不正当商业竞争的标杆,让侵权者得不偿失,对合肥本地市场发展和品牌秩序维护具有典型而深远的意义。

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帝斯曼维生素(上海)有限公司、帝斯曼维生素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安徽泰格维生素实业有限公司、安徽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帝斯曼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帝斯曼资产管理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0480008505.7,名称为“内酯的立体选择性合成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帝斯曼维生素(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帝斯曼维生素公司)、帝斯曼维生素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帝斯曼维生素贸易公司)为该专利在中国境内的许可使用人。帝斯曼资产管理公司、帝斯曼维生素公司、帝斯曼维生素贸易公司指称安徽泰格维生素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泰格维生素公司)、安徽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泰格生物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年产30吨生物素生产线工程”中使用了其专利所方法并生产、销售和出口依照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泰格维生素公司构成侵权遂判决责令停止侵权,赔偿50万元。各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侵权事实存在,维持合肥中院作出的一审判赔金额。

【典型意义】医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对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定程度上是对人民生命健康的守护。化学药品制备方法专利案件作为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新类型案件,此类案件的出现反映出社会对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反映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为妥善审理本案,法庭受理后即刻决定开展证据保全工作,选派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化学系教授作为技术调查官共同前往被告工厂进行现场勘验,通过摄像方式固定生产线的技术方案,向外方当事人展现了法庭专业化的审判能力。同时在保全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取得被告的配合,向法院公开其生产线工艺,避免采取查封扣押等手段影响企业正产生产经营。庭审过程中,围绕相关技术方案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最终认定合成二羧酸单酯的反应过程中使用“三正丁胺 ”作为催化剂不属于公知常识,被告的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

浙江圣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曹文兵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案情简介】被告曹文兵在原告浙江圣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圣安公司)任职期间,其本职工作包括服从公司生产安排从事技术研发工作。在曹文兵就职前,原告即已组织员工开展苄氧胺盐酸盐绿色合成新工艺的技术研发工作;曹文兵就职后,其作为技术研发部副部长接收了包括苄氧胺盐酸盐绿色合成新工艺实验资料、项目报告、会议记录等在内的项目资料,参与了苄氧胺盐酸盐绿色合成新工艺等项目的研发工作。曹文兵从原告离职后,以发明人身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一种苄氧胺盐酸盐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为此,浙江圣安公司诉请判令涉案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归其所有、曹文兵协助其办理变更发明人和申请人的手续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申请时,曹文兵从浙江圣安公司离职未超过1年。且通过比对,该发明专利申请与浙江圣安公司苄氧胺盐酸盐绿色合成新工艺研发项目的实质均为一种苄氧胺盐酸盐的制备方法,二者技术特征有相似之处。涉案专利申请应属职务发明,涉案专利申请权应归浙江圣安公司所有。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已主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从发明创造已有研发基础、物质条件的依赖程度、离职与专利申请时间等多角度出发,对“执行本单位任务”与发明创造内容的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只要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即可认定为职务发明,但未规定原单位需要提供完全相同的、具体的技术方案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即使技术方案之间的确存在差异,对于在结束劳动合同关系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都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鼓励企业研发投入、鼓励创新的裁判导向,对于促进企业自主研发知识产权,规范员工离职行为,实现中国创造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市金谷美香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绿亿种业有限公司、被告霍邱县保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深圳市金谷美香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金谷美香公司)经授权取得“黄华占”品种权。金谷美香公司经证据保全公证和鉴定确认,安徽绿亿种业有限公司(简称绿亿公司)生产销售、霍邱县保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霍邱县保丰公司)销售了侵权种子,并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绿亿公司、霍邱县保丰公司未经金谷美香公司许可,擅自以“湘两优396(杰净稻四号)”名义生产销售“黄华占”权利品种,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国家高度重视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关乎国家粮食安全,也是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重要途径。涉及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案件中,侵权种子的生产销售具有季节性、隐蔽性等特点,权利人搜集侵权证据、确认是否侵权较为困难。实践中,判断两个品种真实性是否一致大多采用的DNA分析鉴定和田间种植法。两种方法均各有优缺点。本案中,结合案情采取了DNA分析鉴定,快速高效地确认了被控侵权种子侵害了“黄华占”植物新品种权的事实,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本案被控侵权种子包装袋标注了生产厂家为绿亿公司,被控侵权种子销售地点、门头招牌、收款信息等均指向霍邱县保丰公司,在两被告未提交足以推翻公证书的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法院认定金谷美香公司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证明了绿亿公司生产销售、霍邱县保丰公司销售被控侵权种子的事实。

安徽广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迈田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案例简介】2019年5月17日,安徽广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利医疗公司)与安徽迈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迈田科技公司)签订《智慧护理平台开发项目合同》,双方约定,迈田科技公司为广利医疗公司开发“惠护理”平台,帮助广利医疗公司实现“互联网 护理服务”的商业理念,同时约定由广利医疗公司先支付尾款元,迈田科技公司再交付软件(包括源代码)。2019年11月26日迈田科技公司通知广利医疗公司:因服务器升级将关闭2-3天,广利医疗公司至少有一周时间内无法使用。2019年11月28日,迈田科技公司对广利医疗公司提出部署服务器的要求,回复称需对方支付合同尾款和新增服务需求费后才能交付服务器等。2019年12月2日,迈田科技公司对广利医疗公司要求开通服务器不予回应。2019年12月24日,迈田科技公司再次催促广利医疗公司支付尾款和新增服务需求费。随后,广利医疗公司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迈田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迈田科技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广利医疗公司向其支付合同款。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作开发软件合同是双务合同,在合作过程中有诸多事项需相互配合。针对迈田科技公司的行为,广利医疗公司中止履行其应当先履行债务有合理理由。此后迈田科技公司再次开通服务器,广利医疗公司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并且双方并没有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协议,广利医疗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典型意义】随着科技创新日益发达,计算机与网络重新规划时代与人们的生活,也对社会治理提出新的命题与挑战,在司法领域因计算机软件开发而引发的合同纠纷亦逐渐增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对双方的配合度要求极高。计算机软件开发具有很大的时效性以及相应的商业风险,这种对商业风险的预判在合同开发周期的前后常有较大变化,容易出现以各种方式毁弃合同的情况。如果简单解除合同,易造成前期投入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等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更重要的是破坏了诚实信用这一民法的帝王规则。本案阐述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对双方各自的违约责任予以了审慎公正的确定,也由此提出了此类案件违约责任判定的思路方法。

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不服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情简介】2020年1月22日,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简称省立药房)从安徽紫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浙江省建德市朝美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潮美牌口罩100只。省立药房在该批产品的销售价格标签上标注为N95口罩,销售价格为40元/只,仅在外包装正面右上角标有“滤料N95级”。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省立药房将使用“KN95滤料”的KN90口罩当作N95口罩销售,误导消费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章第二节第58项规定,责令省立药房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省立药房不服该决定,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局申请复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局认为,省立药房在疫情防控期间,将KN90型口罩标注为N95口罩销售,严重扰乱了疫情防控工作和市场秩序。安徽省市场监督管局作出维持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省立药房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省立药房的诉讼请求。省立药房提起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口罩成为了人民重要防护用品。为谋取自身利益,部分经营者扰乱市场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销售带有混淆标识的口罩。本案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有力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执法,凸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引领作用。

被告人左宝然、朱怀伟、翟新建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左宝然自2019年6月以来,私自架设服务器,开设域名为www.20119wanmei.com,www.34wm.net初心完美私服游戏网站,通过私自链接《完美世界》游戏官方网站的客户端,修改客户端IP指向其私人服务器,吸引玩家充值,经鉴定,“初心完美”使用了《完美世界》游戏客户端,修改并替换了《完美世界》游戏客户端程序部分文件,将连接的服务器改为其他的服务器,“初心完美”游戏服务端程序与《完美世界》游戏服务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非法经营数额达886456.18元。被告人朱怀伟在明知左宝然假设私服游戏服务器侵犯《完美世界》游戏著作权的情况下,帮助左宝然管理资金。被告人翟新建明知左宝然假设盗版私服游戏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仍通过其开设的网店为左宝然收取玩家充值钱财,并收取手续费,三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一审认定被告人左宝然、翟新建为主犯,朱怀伟为从犯,二审认定被告人翟新建为从犯,对其刑事处罚由一审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改判为二审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2003年新闻出版署、信息产业部等五部门出台的《关于开展对“私服”、“ 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中对“私服”“外挂”的定义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运营或者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中谋取利益、侵害他人权益。“私服”的实质属于盗版软件,但由于其满足了玩家更快更好通关等好处,使得越来越多的玩家倾向于在私服中享受通关快感,使其成为不法商家及个人的牟利手段。“私服”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是一种违法行为,重则构成犯罪,依法应该予以严厉打击。此外,本案在对确认一审认定三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基础上,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及证据,认定被告人翟新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应是从犯,依法应予以改判,发挥了刑事二审对公民权利救济与保障、纠错防错功能,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记者 张毅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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