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建设工程开工日期能修改吗?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建设工程开工日期能修改吗(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开工日期)

建设工程开工日期能修改吗

【建设工程】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开工日期?

一、实际开工日期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之后

通常,实际开工时间不明确的原因之一是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后,承包人处于某种原因推迟施工,而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及时对开工通知或者其他文件进行修正,从而产生争议。承包人从实际推迟开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发包人未能依法依约提供符合承包人开工的条件。根据《建筑法》第7-11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延期、中止开工的,应当办理延期申请,核验或者重新申办施工许可证,或者因发包人不具备《建筑法》第8条规定的条件而不能领取施工许可证,以及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均可导致承包人无法进场施工。这种情况下,应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作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无力按时开工,包括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承诺垫资的资金不能同时到位等。承包人无力按时开工,并不一定均系承包人原因推迟工期,发包人也可能为提供承诺的资金支持或者未提供开工条件。实践中,应查明承包人无力按时开工的主要原因与推迟工期的关系,进而确定合理的开工日期。若是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迟延,应以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3.外部原因,例如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流行性疾病以及周边群众的阻扰等。一般认为,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更具有不可预见性,如果在确定开工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事件,导致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应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若外部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开工,也由承包人承担证明开工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

承包人在开工通知未发出的情况下,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的情况并不少见,有时双方为赶工期,在未获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开始施工,在施工期间才取得施工许可证,发出开工通知,在开工通知记载的开工时间与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不一致时,以开工通知记载的时间为准还是以实际进场施工的时间为准,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实际开工时间早于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中明确的开工日期应当将开工通知或者开工报告确定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因为开工通知或者开工报告确定的开工日期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确定,对其后果双方均应清楚,如果将实际开工时间认定为开工日期,会超出承包人的合理预期,对承包人不公平,另有观点认为,如果承包人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之前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这也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现,承包人对工期提前有心理预期,而节省时间成本对承包人也有利,此时应该根据事实确定开工日期,如果仅保护承包人,难免会对发包人利益保护不周。实践中的情况较为复杂,有时承包人虽经发包人同意进场,但是未进行大规模施工,待开工通知发出后,才视为工程开始施工,以开工通知记载的时间作为开工时间更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有时承包人进场施工进行了大半,发包人才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发出开工通知,此时如果以开工通知记载的时间作为开工时间,对发包人不公。因此,本条在第(2)项中规定,原则上在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的情况下,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但是如果证据表明开工通知中记载的时间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以开工通知记载的时间为开工时间。具体审查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使当事人的利益均衡。

三、无开工通知且实际开工时间不明

实践中存在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情况,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可能也不一致,这种情况较为复杂,工程施工较不规范。此时应综合各类证据,考虑多种因素,并査明开工条件是否具备的事实,来认定实际开工时间,应避免一概将施工许可证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上记载的时间作为开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