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南宁市大学东路翰林广场小区业主兰先生交了2万元定金,预定一个7.8万元的微型停车位,当时开发商已开具选房确认函。近期,兰先生接到通知,他预定的微型车位变为标准车位,售价13万元,要加钱或换其他车位。兰先生认为不合理,律师表示,过错在于开发商,应由开发商承担损失。

业主:微型车位莫名变成标准车位

据兰先生介绍,去年3月,他预定了小区负一层编号为B1A174的微型车位,全款价7.8万元,车位已划好,长4.3米、宽2米。兰先生到现场确认位置和尺寸无误后,交了2万元定金,开发商开具定金收据、选房(即车位)确认函和选房卡。当时,置业顾问李某称兰先生选购车位已成功,只需等待开发商拟定合同后签约。

小区车位没有购买的业主不能停车(预定的微型车位变标准车位)(1)

兰先生的定金收据。

小区车位没有购买的业主不能停车(预定的微型车位变标准车位)(2)

开发商开具的选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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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开具的选房确认函。

今年1月底,另一名置业顾问通知兰先生,车位已进入签约程序,原先规划的车位有调整,兰先生预定的微型车位已重新编号,改为长5.3米、宽2.4米的标准车位。负一层标准车位售价为13万元,如果兰先生要买,需补交5.2万元或者换其他车位。

兰先生称,去年,开发商对外销售时尚未取得地下停车位预售许可证,今年1月底才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发商有两套地下停车位的图纸,一套是之前销售时用的,即他原来所选的车位编号。开发商又在住建部门备案了另一套新图纸,新图纸上他的车位编号已换,变成了标准车位。

3月31日下午,记者在翰林广场小区负一层停车场看到,兰先生当初预定的微型车位处于两根柱子之间,其面积和编号暂未更改。兰先生用尺子测量显示,所划车位的长和宽分别为4.7米、2米,比旁边标准车位要小,不过车位后面还有一块空地。

小区车位没有购买的业主不能停车(预定的微型车位变标准车位)(4)

兰先生实地测量,他预定的车位长度比旁边的标准车位短。

兰先生表示,他预定的车位位置和面积均未变,开发商却称已改为标准车位并要求加价,显然不合理。

小区车位没有购买的业主不能停车(预定的微型车位变标准车位)(5)

兰先生预定的微型车位后面有一块空地。

开发商:微型车位确实变为标准车位

据开发商广西翰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中心相关人员介绍,2021年,他才开始接手这一项目,并不清楚兰先生预定的是微型车位。经相关部门实际测绘,兰先生预定的微型车位确实已变成标准车位,长宽均达到标准车位的标准,并已拿到预售证。两种车位价格不一样,他们让兰先生重选其他微型车位或者补钱,兰先生不愿意。

对兰先生所反映的问题,他们已跟公司领导沟通,并将继续跟进,争取达到双方都满意的处理结果。

律师:买卖合同已成立,应由开发商承担损失

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韦才识律师分析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该案件中,兰先生通过选房卡、确认函的方式,明确与开发商就具体的购买对象以及价格达成一致协议,并履行部分合同支付了定金,应认定实际上车位买卖合同已成立。因此,从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和双方真实意愿出发,兰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即按照原约定的价格签订合同,并履行备案手续。至于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证后,由于测绘原因导致车位面积增大,其过错在于开发商,由此带来的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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