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 劳动报 张佶,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公司不办离职手续人事档案怎么办?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不办离职手续人事档案怎么办(人事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离职管理的)

公司不办离职手续人事档案怎么办

稿件来源: 劳动报

张佶

小陆系上海某航空公司出资培训的飞行员,于2008年9月24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2月27日,小陆向上海某航空公司书面提出辞职申请,要求上海某航空公司办理退工手续以及相关档案材料的转移手续。2016年1月27日,小陆正式离职,上海某航空公司仍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小陆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未为小陆办理退工手续。航空公司认为,小陆作为飞行员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相关规定,其辞职应当先行支付补偿费用。2015年12月27日,小陆向上海市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上海某航空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及其他档案转移手续。后小陆、上海某航空公司均不服裁决,诉诸法院。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用人单位是不是可以因为与劳动者有其他纠纷,拒不办理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呢?

一、人事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离职管理的“质押物”。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职工人事档案是一般伴随着一个劳动者职业生涯的始终,因此对于劳动者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该规定第十八条也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此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还规定:“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按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而目前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相关法律法规都表明,劳动者的人事档案材料,在劳动者离职时都应当及时转移,不能被原用人单位扣押。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存在这样的误区:一是认为劳动者离职时缺乏有力的管理工具约束劳动者,但人事档案可以作为一种“留人工具”,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离职,就可以将人事档案“质押”在单位处;二是认为人事档案的转移没有时间限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主的管理权限在任意时间进行转移。殊不知,这两种理解与认识,都是有悖于法律的。

二、办理人事档案转移也需按规定程序。

办理人事档案转移,通常是伴随着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或“退工单”等手续一并处理的。在实践具体操作中,本市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补充意见》,其中明确在本市办理“退工单”等离职证明,原则上应当遵循以下步骤: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应在15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备案手续。2、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退工登记备案的信息维护。3、用人单位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转移工作。4、用人单位在办理持有《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登记证》的劳动者退工手续时,还应在上述材料中内做好相应的退工日期记载并盖章,并将上述材料以及第三联退工证明交给被退劳动者本人。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最终经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虽上海某航空公司不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于2016年1月27日依法解除,上海某航空公司应及时为小陆办理人事档案的转移等退工手续。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办理档案的转移手续,系其法定义务。最终两审法院均判决:上海某航空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小陆办理退工手续(仅限劳动关系方面)。上海某航空公司要求小陆支付离职补偿金等费用后才办理档案转移等手续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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