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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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美国拉夫劳伦公司(“拉夫劳伦公司”)与国内广州爱驰皮件有限公司(“爱驰公司”)之间就“POLO”文字和“马球骑手”图形系列商标的无效宣告行政纠纷备受各界关注。2018年12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拉夫劳伦公司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G1197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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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争商标”)的无效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据了解,拉夫劳伦公司在1971年创作了马球骑手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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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在世界及中国范围内将该图形持续广泛使用于商业活动和广告宣传中。1973年,拉夫劳伦公司在美国首次将该图形注册为商标,1985年在中国就该图形进行商标注册,并自1994年开始在商业活动中进行大量使用,使得该商标与其另一知名商标“POLO”文字商标均成为消费者熟知的品牌象征。

公开的商标注册信息显示,截止2003年,拉夫劳伦公司在中国注册了10件马球骑手图形商标,共覆盖包含第25类商品在内的5个类别商品。截止目前,拉夫劳伦公司已经申请注册了共计34件马球骑手图形商标,覆盖共计11个类别商品。

据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审理的案件中,诉争商标为第G1197025号图形商标,该商标系拉夫劳伦公司于2014年在第18类背包、钱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作为其系列在先知名马球图形商标的延续商标。

该案中的引证商标系由爱驰公司的关联公司美国波罗公司于2003年申请注册的第3518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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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引证商标”)。爱驰公司于2016年从美国波罗公司受让该商标后,以此为基础向商评委申请无效诉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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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6日,商评委作出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拉夫劳伦公司不服商评委被诉裁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同年12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据悉,2016年,拉夫劳伦公司已针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目前正在北京高院二审阶段,尚未作出判决。

庭审中,拉夫劳伦公司主张,该案第三人爱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金良,系典型的恶意抢注人,长期以来围绕拉夫劳伦公司及其他多个主体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包括该案引证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均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拉夫劳伦公司在先知名商标而取得注册,并且引证商标同时侵犯了拉夫劳伦公司就马球骑手美术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拉夫劳伦公司认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获得注册的引证商标不应当成为诉争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爱驰公司则辩称,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在第18类上的第3518304号图形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此情况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仅限于《商标法》三十条的适用。

拉夫劳伦公司还指控,自1993年起,李金良及其亲属就通过其在中国和美国设立的多家公司开始囤积“POLO”系列商标,曾一度持有近200件POLO系列商标;除了商标注册申请活动之外,李金良及其亲属控制的公司并没有在中国或者美国从事任何实体经营活动。此外,李金良囤积了大量“POLO”相关商标却一直没有使用,直到2015年才通过商标许可的方式经营名为“POLO SPORT”的店铺,并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一直搭便车恶意攀附拉夫劳伦公司的商誉。短短3 年,侵权店铺数量已达到数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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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良及其亲属为囤积商标在中国和美国设立的多个公司

图片来源:拉夫劳伦公司提交法院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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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良及其亲属通过上述公司申请注册及使用商标的时间线

图片来源:拉夫劳伦公司提交法院的文件

据悉,自1993年起,李金良就通过控制北京东方保罗工贸有限公司和北京珍妮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等公司,围绕 “POLO”相关商标进行受让或申请注册。珍妮诗公司和东方保罗公司申请或持有的部分早期商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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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开资料查询获悉,自2003年始,李金良及其亲属在美国先后成立了美国波罗国际有限公司、美国高尔夫资产协会公司、以及美国波罗公司(America Polo Corporation),其中以美国波罗公司作为在中国囤积“POLO”商标的主力。美国波罗公司在中国受让了李金良之前通过其他公司所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注册了大量与POLO文字或马球骑手图形近似的商标,其曾持有相关商标近200枚。在这些商标中,有部分与拉夫劳伦公司的所持有的商标完全相同,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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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美国波罗公司因税务问题被纽约州政府宣告解散,在其解散后仍然继续申请注册了32枚商标。2016年,美国波罗公司将其持有的商标悉数转让至李金良所控制的爱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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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驰公司持有商标截图

拉夫劳伦公司认为,爱驰公司不仅受让其关联公司美国波罗公司所囤积的商标,还申请注册了与拉夫劳伦公司在英国在先申请注册商标几乎完全相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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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拉夫劳伦公司指控爱驰公司恶意抢注囤积商标后,2018年,李金良成立了多个爱驰公司的关联公司,包括:广州爱驰服饰有限公司、广州爱驰床上用品有限公司、广州爱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并将爱驰公司持有的商标陆续转让至该等公司,以试图规避拉夫劳伦对其恶意抢注及囤积商标的指控。

拉夫劳伦公司在庭审中还指出,除了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拉夫劳伦公司在先知名商标外,李金良还复制模仿其他多个主体的在先商标或在先权利进行大量商标注册。例如,李金良复制模仿美国马球协会的在先商标进行商标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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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例如,李金良复制模仿圣大保罗的在先商标进行商标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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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例如,李金良复制模仿香港耀新公司的在先商标进行商标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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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夫劳伦公司认为,李金良实施的上述一系列商标抢注行为,足以证明其所持有的商标均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加之,李金良及其被许可方在实际经营中一直试图搭便车攀附拉夫劳伦公司的商誉,共同开设数百家“POLO SPORT”侵权店铺,并通过模仿拉夫劳伦公司的知名标识、包装装潢、产品设计等方式,试图误导消费者,进一步映证了其进行商标抢注活动中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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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就该案而言,已经与拉夫劳伦公司在先驰名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的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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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注册后从未被投入实际商业使用,而李金良与其被许可方在其经营的网站、产品和店铺中大量使用的,均系与拉夫劳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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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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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帝王原则,拉夫劳伦公司认为引证商标不应当成为阻挡其诉争商标注册的障碍。

拉夫劳伦公司与爱驰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并非个案,在司法及行政方面存在诸多类似案件。而这一类似案件的解决,势必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深远影响。

据悉,北京知产法院并没有对12月28日的案件当庭宣判。除了该案之外,拉夫劳伦公司与爱驰公司之间另有十余起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件正在北京高院二审阶段。该等案件均涉及爱驰公司持有的商标是否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并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而得。目前,北京高院对这一争议焦点尚未作出认定。知产力将对该等案件进行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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