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里关于居住权问题(民法典中的居住权)(1)

为了安居乐业,我们努力奋斗多挣些钱就为买套房,有一个自己安乐窝。房子是住的,不是炒的!三令五申让房子功能回归本位,让老百姓买得起房。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种权益。具体到房子的物权让它回归本位就是使用即居住属性。那么有没有一种权益能够保证权利人对不是自己的房子拥有居住权呢?答案是有的,2021年1月1日实施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的特点:1.无偿,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2.居住权是享有居住权的权利人对他人住宅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3.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不得出租,另有约定除外;居住权设立:1.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2.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居住权的消灭:1.期限届满;2.居住权人死亡;3.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笔者认为出现约定居住权消灭情形的。居住权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通过以上的归纳,朋友们对居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应该有了大概的了解。可能有人会问,居住权与租赁取得的占有,使用物权有什么区别。首先,居住权一般是无偿,有偿或者设条件是例外。租赁是有偿的,没有无偿取得;其次居住权是不可以转让、继承的。居住权也是不可以出租的,租赁没有相反约定是可以转租的而且租赁期限未满的话是可以继承的。这样就解决了人民生活中很多问题,比如老人将自己的房子过户给子女担心没有地方住;比如离婚的一方暂时不好找房子或者租房都经济困难的。生活中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不用急一旦上升到一定程度,必然有法律、法规等来解决。不要因为法律的一定滞后而否定法律的重要作用,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具有一定滞后性的。没有出现问题也不会考虑到,没有达到一定程度也没有必要上升到法律层面,否则我们的权利与义务就失衡了,就不符合社会发展与人民生活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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