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晨霖 律师
最近接到了几个叔叔试图继承侄儿遗产的案子,直系亲属继承遗产的情况大家都比较熟悉,但叔叔继承侄儿的遗产,似乎很少见,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案情这样:
当事人父母膝下有自己和几个兄弟以及妹妹,随着年龄的增长,都各自成家立业了。当事人父母的身体不好,在当事人兄弟、自己以及妹妹成家,有了孩子,孩子们都还未成年时,当事人的父母就去世了。
当事人和自己的兄弟成家后,都各自奔生活,各家都有了孩子,就数当事人大哥的儿子最大,也是当事人大哥的独苗。
当事人大哥的老丈人、老丈母也在其侄儿未成年的时候去世了。当事人侄儿今年30出头,在20岁出头时,当事人的大哥大嫂,给侄儿成了家,成家没几年,当事人的大哥大搜也先后去世了。
当事人的侄儿结婚几年,没有生育,夫妻感情也不好,前两年离婚了。
离婚后,当事人的侄儿没有在成家,四处去工地打工了。 今年7月,在工地做活路,发生工伤事故,当事人的侄儿工亡去世了。
去世后,当事人侄儿没有直系亲属了,如何启动工亡赔偿,让当事人伤透了脑筋。当事人找我们来启动工亡赔偿的诉讼。
这个案子涉及到遗产继承的主体范围的问题,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遗产继承中,法定继承人的主体的范围有哪些,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叔叔继承侄儿的遗产,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3、本案如何处理?
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遗产继承中,法定继承人的主体的范围有哪些,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民法典》该条的规定,叔叔不属于遗产继承的法定继承人主体,叔叔继承侄儿的遗产,是不具备法定条件的。
第二个问题,叔叔继承侄儿的遗产,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152条 【转继承】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根据该条的规定,叔叔在侄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在自己的侄儿去世后,没有子女,单身;侄儿的父亲在世,嫂子、弟妹去世,自己的父母,侄儿父亲的老丈人、老丈母都去世,侄儿没有兄弟姊妹的情况下,在侄儿去世后,遗产分割前,侄儿的父亲---自己的兄弟去世,在这种情况下,叔叔继承侄儿的遗产,就满足法定的条件了,但这不是直接的继承,而是该条规定的转继承。
当然除了转继承,叔叔如果要继承侄儿的遗产,还有一个办法,那就是遗赠。
基于血缘关系,侄儿去世前,如果没有继承人,愿意将自己的遗产给自己的叔叔,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约定和自己的生老死葬的相关条件,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自己的叔叔。遗赠是不收法定继承主体范围限制的。
第三个问题,本案如何处理?
本案中,如果当事人的侄儿没有领养孩子过继孩子的情况,又不具备转继承的条件,当事人,是不具备继承的法定主体条件的;30多岁突然死亡,更没有遗赠的协议条件,本案当事人侄儿的死亡赔偿款按照法律规定是没有法定继承人的。
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在本案中,没有法定继承人,更没有遗赠人,当事人侄儿又是农村户口,如果当事人不能找出这些继承的突破口,不能和村集体协商好,那最终这些死亡赔偿金就要归村集体所享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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