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相传出现在中国殷周时代的一种土地制度,因耕地划作井字形块状而得名“井田”一词,最早见于《穀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为什么说井田制是贵族土地私有制?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为什么说井田制是贵族土地私有制
井田制,相传出现在中国殷周时代的一种土地制度,因耕地划作井字形块状而得名。“井田”一词,最早见于《穀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
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发展和变化。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记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载:“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彻。助即服劳役于公田,贡为缴纳地产实物。周行彻法,当为兼行贡、助两法。结合三代赋役之制来分析古时井田之制的两个系统,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当实行于夏、商时期。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行于周代。周代行助法地区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惟改私田、公田之数为百亩;而行贡法地区则将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古时实行易田制(即轮耕制),一般是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以上所说井田之制,当为在不易之地所实行者,是比较典型的。至于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等如何以井为耕作单位进行区划,已无法推知,井田之间立五沟五涂之界以便划分土地和进行生产。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由于对夏、商、周3代的社会性质认识各异,各家对井田制所属性质的认识也不相同,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制,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农村公社制,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领主制,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农村公社制。但在承认井田组织内部具有公有向私有过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为前提这一点上则认识基本一致。夏、商时期实行的八家为井、同养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周代以后出现的九夫为井之制个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西周中期,贵族之间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个人私有制至少在贵族之间已经出现。由此,自上而下,进一步发展为实际耕作者的土地个人私有制。
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为田,开阡陌”,推行土地个人私有制。至此,井田制彻底瓦解。秦、汉以后,实行井田制的社会基础已不复存在,但其均分共耕之法对后世的影响却极为深远。历代鼓吹井田思想者不乏其人。汉时董仲舒、师丹等提出的限田制,王莽时实行的王田制,西晋时实行的占田制,北魏和隋、唐时实行的均田制等,也都渊源于井田思想。宋、元以后,大土地所有制确立。虽然还有人继续鼓吹井田思想,但与其相类的方案已不可能在大范围内推行,而只能在小范围内短时间存在。
甲骨文中田字作乢囲等形(《殷契粹编》第1222、1223片),被认为是井形块状耕地的证据。孔丘在谈到西周土地制度时曾说:“先王制土,…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国语·鲁语》)。孟轲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孟子·滕文公》)。《诗·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此外,在《左传》、《穀梁传》、《韩诗外传》、《周礼》、《汉书·食货志》、何休《春秋公羊解诂》等著作中,也都有关于井或井田的记叙。但其内容并不一致。《孟子》为八家共井说。而《周礼》则以九夫为井,方一里为一井;方十里为“成”,即百井;方百里为“同”,即一万井;构成井田体系。并有以十夫、百夫、千夫、万夫构成井田体系的。《孟子》的井田,没有沟洫系统。而《周礼》则有严整的排灌系统:遂、沟、洫、浍、川;和与之相适应的道路系统:径、畛、涂、道、路,构成纵横阡陌,四周“启土作庸”,形成封疆。《孟子》的井田,以助耕公田的方式,为贵族提供无偿劳动。而《周礼》则并无公田。在井田制下,成年农民,按一夫百亩的标准受田,至老死归田,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田里不鬻”(《礼记·王制》)。
由于记述不一,汉代以来不断有人对井田制提出讨论,并有人怀疑这种整齐划一的土地制度能否存在。近代学者中多数是承认历史上存在过井田制的,但对它的性质及其具体经营、分配方式又有不同见解。主要有三种看法:①认为西周是奴隶社会,井田是上级奴隶主封赐给下级奴隶主用作计算俸禄的单位,这些井田,统称“公田”。各级奴隶主把得到的井田,分配给自己的奴隶集体耕种,作为课验奴隶勤惰的单位。此外,奴隶主用奴隶劳动在井田以外开垦的荒地,称为“私田”。②认为西周是封建社会,井田制是封建领主经济下的份地制度。每户农民从领主受私田百亩,并在领主的公田上以无偿劳动的形式,提供劳役地租。③认为井田制是一种农村公社的土地制度。但对关于历史上中国这种制度的实质又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在井田上劳动的农民主要是公社的成员,或自由民。多数认为,在阶级社会中,井田制只是保留着村社土地制度的形式,它实质上已变质,村社农民已变成集体奴隶或农奴化了的农民了。还有人提出,《孟子》的井田制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公社的原生形态,劳动者是公社的成员,而《周礼》的授田制是次生形态,劳动者是奴隶或农奴。
多数学者同意,中国的井田制自春秋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村社制度的瓦解而逐渐消失。公元前350年商鞅变法,“开阡陌”、“除井田”,标志着井田制的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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