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
“监外执行”
这些概念你是不是都觉得很耳熟,但你真的知道它们的意思,知道它们如何执行吗?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形式,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监外执行的事儿。
一、监外执行由谁决定或批准
1.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2.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3.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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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情形可监外执行
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该情形可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3.生活不能自理的。
关于如何界定“生活不能自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执行。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三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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