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剧《玉堂春》讲述了官宦之后王公子偶遇名妓苏三,一见钟情,缠绵悱恻数月不肯离去,两人私定终身。

但后来王公子钱财花光,被老鸨赶出妓院,无以为生。苏三夜赴关帝庙,赠王公子路费,让王公子回京禀告父母。王公子走后,老鸨将苏三卖给山西富商沈燕林为妾。

沈妻皮氏与人有私奸情,毒死丈夫,诬告苏三下毒。县官受了皮氏贿赂,将苏三问成死罪,解至太原三堂会审,却没想到主审官是中了状元封为巡按的王公子。最终此案查明真凶,苏三被判无罪开释,有情人终得团圆。

古代犯人后来怎么样(古代审理一个犯人具体是怎么样的)(1)

(玉堂春剧照)

从这出戏剧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苏三不是遇见三堂会审,早已被县官冤杀了。可以说,是“三堂会审”这种制度救了苏三一命。

这一制度是封建社会法制中慎刑慎罚思想的体现,也是统治者为了体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古代法治文明之光。

虽然中国古代没有三权分离制度,但自秦朝起,就有对行政和司法的监察机构。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后,秦始皇设置了三个重要官职: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者合称“三公”。

丞相管理行政和民政,太尉管理军事,御史大夫管理监察。从秦朝起,这种制度及其演化的制度延续了两千年。

在这种制度中,监察官员参与司法审判,凡遇重大贡献、疑难或者牵扯到皇室的案件,必须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或御史台)共同审理,这就是“三堂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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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主管部门之一大理寺)

“三堂会审”的雏形起源于周代,当时叫“三刺”。所谓“三刺”,是指对重大疑难案件,要听取官员、胥吏和百姓代表的意见。

《周礼》中说:“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这是原始的司法民主,也是司法公正的保证。这一制度由于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有利,所以历代都沿袭下来,只是名称不同而已。

会审制度经过历代的不断完善,从汉朝的“杂治”、唐朝的“三司推事”直到后来的“三司会审”,产生了特有的几个特点。

会审是一种复核制度,必须有慎重、高效,保证审判的公平公正,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在会审的人员选择上,有着严格的挑选标准。

参与会审的官员要精通法律,有公正之名,判案经验丰富。如果在会审中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将受到严厉的惩罚。这是为了保证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制度的公平公正而采取的约束措施,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有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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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图)

会审制度在清朝成为一项非常完善的制度,每年对于死刑案件必须在初秋季节进行复核,称为“秋审”。

秋审的指导思想是“慎刑恤杀”,就如雍正所说的“从来帝王于用刑之际,法虽一定,而以本宽仁”,所以对于一睦事出有因的死刑犯和激情杀人的死刑犯,都被列入缓决的范畴。

会审也不一定要全部将罪犯押送到京城或者省城,也可以采用局面审理的方法,对案件进行复核。

由州、县一级官员将案件卷宗整理清楚,按规定上报刑部,刑部官员负责局面审核,拿出处理意见,向皇帝复奏,由皇帝朱笔勾决。每级官员在会审中的职责都分工明确,各司其责。

从明朝起,对复审方式,复审程序,复审权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主办者如果说出现百分之二十的错案率,将会受到处分。这种规定大大提升了复审官员办法的责任心和公正,保证了案件的审判质量,所以明、清两朝而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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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复核)

会审制度除了前面说的“秋审”之外,还有一种对特别重大案件的“朝审”制度。这是由三法司长官及朝廷大员共同组成的一个类似合议庭作用的制度。

这种案件的审理,由皇帝选定日期,在承天门外由三法司和内阁阁臣、言官一起参加,参与者可以针对自己对案件的理解和看法,对案件及判决提出确定、可疑、缓刑和可恤等四种意见,最后三法司综合大家的意见拟定判决书,报请皇帝批红勾决。

明清两代,每五年还举行一次“大审”。这是皇帝派太监与三法司一起随机抽取刑部上报的死刑案件,会同大理寺官员共同审理的制度。

这种制度虽然规定五年一次,但实际执行中,多属有名无实,无法保证每五年是否会有一次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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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官员初审)

由于古代地方官员多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兼而有之,既然是良吏,也未必在断案审判方面很精通。加上古代科技落后,刑侦手段单一,许多案件都是以口供定罪,难免不会出现屈打成招的情况,冤狱也出现得非常多。

因此做好案件的复核,特别是死刑等重大案件的复核就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三堂会审”虽然不能完全杜绝冤案,但至少能多一份公正与公平的机会,减少冤案产生的可能。

参与“三堂会审”的官员基本上是三法司的官员资深官员,属于法律界的老手,有着一定的经验和技巧,在互相监督和制约之下,在严格的追责规定下,可以尽可能的减少司法腐败,减少失职渎职,减少冤案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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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意见)

古代专业的法官很少,司法和行政往往结合在一起,所以一些司法职能是由非专业官吏执行的。虽然中央政府要求官员们要熟悉法律,做到“士初试官,皆习律令“,清朝政府还规定官员不懂法的,要“罚俸一月”,但毕竟效果有限。

“三堂会审”给了官员们一个学习法律知识的平台,通过“三堂会审”,官员们在一起交流案情,分享经验和看法,能快速学习和掌握运用法律,提高司法水平。这也是“三堂会审”给官员们带来的一种福利吧。

“三堂会审”还是原始的法律民主制度,与今天一些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或者说合议庭有一定的相似。

在“三堂会审”中,每个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认知,从不同角度解读案情,这种解读虽然带着个人的局限性,但至少也是社会上一种看法的表现,体现了法律的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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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合议庭制度)

“三堂会审”毕竟是古代专制社会下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封建社会那种行政和司法不分的政治组成模式,注定了“三堂会审”不可能真正做到“有冤必伸,有错必究”,而且“三堂会审”的最终结果还是由皇帝本人做最终决定,皇帝拥有最终解释权,所以不可能达到完全的司法民主。

但是客观的来说,“三堂会审”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审判制度。

会审制度可以发挥每个人体的聪明才智,形成一种集体的智慧,是各方面意见的综合反映,有一定的民主性。相对于之前的“一言堂”式的审判,无疑是进步的。

我们不能站在现代的标准去评判历史,至少“三堂会审”的最终目的是法律的一种完善,是一种法制建设,而且对今天的法制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是值得肯定的。

参考资料:雷林:《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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