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洪举4月7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调整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还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情形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每一人的责任?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每一人的责任(用司法力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每一人的责任

作者:史洪举

4月7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调整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还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情形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近年来,人们的环保及保护野生动物意识显著加强,生态环境越来越好。但与此同时,如何在野生动物保护及公众常识和居民切身利益间找准平衡点,不断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智慧。

据报道,在江苏南京曾发生多起由野猪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四川通江县的村民也因境内野猪随意啃食、践踏庄稼而头疼不已;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一对夫妻因在3个月内猎杀了至少8头野猪而涉嫌犯罪,他们称野猪给地里庄稼糟蹋得非常严重。

当野生动物不断越界并侵犯居民生产生活空间时,居民猎捕破坏者时,该如何处理,无疑既关乎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公信,又关乎百姓切身利益。而根据之前的司法解释,即便猎捕一头野猪等野生动物,无论价值多少,都涉嫌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样的标准显然有些过于严苛。

将唯数量标准变更为以价值为定罪量刑标准,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避免更多人动辄犯罪。譬如,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猎捕野猪等普通野生动物价值不足1万元的,将不再按照犯罪处理。这既切合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又兼顾了生态环境与居民需求,也平衡了野生动物保护。

此外,现实中,有人基于个人喜好收购、养殖、繁育、贩卖鹦鹉、鹩哥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对这些行为如何处理,也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执法办案水平和群众的司法体验。首先应强调的是,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与野外种群按照同一标准进行管理,一律适用完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也未必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野生动物保护,且不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随着人工繁育技术的成熟,一些野生动物通过人工繁育后大量繁殖,不再具有珍贵、濒危的属性和特征。此时再拘泥于将收购、贩卖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作为重点打击对象,有违客观现实及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不能起到教育公众效果。该司法解释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将符合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情形的行为不按犯罪处理或轻缓化处理,做到了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相统一。此番的解释,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操作指引,契合公众的朴素认知,做到用司法力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史洪举)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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