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长江鲟 陈向前摄
王小平 泸州频道 郭慧琳 川观新闻记者 范芮菱
在泸州的山林间,水域里,偶尔会出现野生动物的踪迹。有人为了过嘴瘾,也有人为了能“空手套白狼”,猎上一只野生动物回去,在市场上卖个好价钱等,在野生动物出没的地方蹲守,等着“猎物”出现。非法捕猎、交易、运输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触碰了法律底线。
4月8日,川观新闻记者从泸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自2017年以来,泸州检察机关立案办理涉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件2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0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举行公开听证会1件。增殖放流鱼苗34万余尾,其中包括达氏鲟、胭脂鱼、岩原鲤、娃娃鱼等珍稀野生动物。
案例一:
山中捡来的野生猕猴 层层倒卖上千元
2017年农历三月,郑某某在贵州省赤水市官渡镇仙鹤村的自留山中,捡到一只野生猕猴,后以250元的价格将该猕猴出售给马某某。随后,马某某将该猕猴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罗某某。罗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某。杨某某又在宠物市场内,将该猕猴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
2017年农历七月,马某某以400元的价格收购一只野生猕猴,随后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罗某某。罗某某将该猕猴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米某某。
2019年4月,袁某某在贵州省赤水市官渡镇仙鹤村的自留山中,捡到一只野生猕猴,后将该猕猴寄养在黄某某家中,后马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购买该猕猴。并以150元的价格向袁某某购买猕猴骨架一副,并连同活体猕猴一起运回家中。马某某得到猕猴后,由其儿子驾车将猕猴运到合江县人民医院附近,出售给罗某某。2019年6月8日,罗某某将猕猴从合江县运到泸州市江阳区准备出售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2019年6月8日,公安人员依法对马某某住所进行搜查,现场查获马某某收购的果子狸死体11只,小麂死体5只,猪獾死体3只,松鼠死体1只,猕猴骨架1副,红腹角雉死体1只。
经鉴定,红腹角雉、猕猴均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果子狸、小麂、猪獾、松鼠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
涉案的马某某等8人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六个月到两年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判令马某某等8人赔偿生态环境损费用共计65750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发表道歉信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评估费1000元。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增殖流放
案例二:
撒网捕获五尾“达氏鲟” 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
龙马潭区检察院在办理邓某某、徐某某等三人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发现,邓某某、徐某某等三人在泸州市江阳区华阳水中坝长江水域附近,由秦某划船,邓某某撒网方式在长江中捕获五尾“达氏鲟”及其他渔获物若干,五尾“达氏鲟”经公安机关称量为0.565千克,后由公安机关放生。
经鉴定,邓某某、徐某某等三人捕捞的长江河鱼为“达氏鲟”,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6月2日,法院以邓某某三人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缓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鉴于受损的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未被修复,泸州市检察院就是否对邓某某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决定以增殖放流的形式恢复生态。2020年11月27日,在泸州市检察院的监督下,泸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邓某某三人将共同购买的20尾达氏鲟鱼苗投放入长江。
珍惜野生动物(蟒蛇) 龙马潭区检察院供图
建立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
信息共享、联动办案
为更好的发挥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机制优势,进一步保护好接壤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宝贵的野生动植物资源。2020年3月23日,四川省古蔺县检察院牵头与贵州省赤水市检察院会签《关于开展接壤地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跨省检察协作意见(试行)》,建立古蔺、赤水两地接壤地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跨省检察协作机制。
2020年3月27日,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泸县检察院,重庆市大足区检察院、荣昌区检察院,资阳市安岳县检察院签署《关于在濑溪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中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跨区域协作的意见》,加强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开展调查取证协作,建立案件办理联动机制。
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5日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建立《关于涉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信息互通和办案协作机制,加强日常联络,共同推动长江上游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和社会治理。
除了与毗邻市州建立协作机制,泸州市内部联动也十分紧密。2020年3月16日,泸州市检察院牵头,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泸州市林业和竹业局联合签署了《敬畏自然 尊重生命 爱护野生动物 拒食野生动物倡议书》。
此外,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牵头,联合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泸州市森林公安局会签了《泸州市江阳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工作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了五部门线索移送、案件协作、跨部门联合执法等工作,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题调研,对发现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研判,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增殖流放
普法小栏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和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的,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须经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有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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