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欠的债务(父母欠下巨额债务)(1)

【事件回顾】

曹先生(化名)和妻子赵女士(化名)结婚后,一直共同经营着一家饭店,在夫妻俩的精心规划下饭店的生意蒸蒸日上,虽然说不上是什么大买卖,但在当地也陆续开了几家分店。

可前几年,由于各种原因曹先生的饭店生意每况愈下,饭店也是一家家倒闭,但毕竟是自己和妻子一辈子的心血,曹先生还幻想着能够东山再起,不惜贷款苦苦支撑。

可疫情彻底击碎了曹先生的希望,饭店最终还是被迫关门,曹先生不仅没能保住饭店,自己和妻子也是背上了一身的债。

可更让曹先生和赵女士接受不了的是,自己的两个儿子居然在这个时候想和自己断绝关系,而原因竟是担心“父债子偿”牵连到自己。

一气之下,两人在儿子早就准备好的《断绝关系声明》当中签了字。

关于父母欠的债务(父母欠下巨额债务)(2)

【事件分析】

在上述事件当中其实是存在两个法律问题的:1.断绝父子、母子关系是否合法;2.“父债子偿”是否符合现在的法律规定。

1.断绝父子、母子关系是否合法?

目前,我国并没有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所以这样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曹先生、赵女士和儿子签署的《断绝关系声明》并没有法律效力的,曹先生、赵女士与两个儿子之间仍保留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抚养、赡养、继承等)。

除非是子女符合收养条件被他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关于父母欠的债务(父母欠下巨额债务)(3)

2.“父债子偿”是否符合现在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父债子偿”自古有之,但却不符合现在的法律规定,借贷行为一般属于一种借贷合同关系,而不论是《合同法》还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都确定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借贷合同只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父母、子女之间同样属于独立的个体,所以“父债子偿”并不合法。

但父母欠债后过世,子女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父母生前所欠下的债务,说是“父债子偿”其实也是用父母的钱还生前的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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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东友律师

关于父母欠的债务(父母欠下巨额债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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