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5年6月入职某驾校,岗位为教练,2018年4月,王某提出辞职。2018年6月,王某到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驾校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裁决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也未支持王某的诉求,王某继续上诉到中院,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什么王某的请求没有得到裁审部门的支持呢?虽然王某主张离职原因为驾校克扣工资并且存在常年加班的情况,自己是被迫离职,但他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反而驾校提交了一份至关重要的证据,即王某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书》,该申请书上载明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一审法院对于该份证据予以采信,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时,王某补充提交了单位加班和克扣工资的相关证据,但驾校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上述案例,本人认为王某之所以败诉,根本问题出现在《辞职申请书》中。离职原因直接写明为“个人原因”,而离职原因直接决定能否得到经济补偿,“个人原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即便王某二审补充提交了加班和克扣工资的证据,但该证据并不足以推翻《辞职申请书》中表明的“个人原因”。因此劳动者在辞职过程中一定要慎重,如果是被迫辞职,并且希望将来得到经济补偿,那么离职原因一定不要写“个人原因”,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进行对照,看自己的情况符合哪种情形,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离职并留存好相应证据。如果和单位达成某种口头协议,只要自己的权益没有落实到书面上,就不要签订与口头协议或者与自己本意不符的书面材料,否则黑纸白字签订后很难再推翻了。(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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