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跟“理性”一样,是启蒙运动关心的一个问题。卢梭认为“自由”就是对公意的服从,就是自己服从于自己。他区分了两种自由,一种是基于本能欲望冲动的“自然自由”,这种自由希望获得不被限制、不被约束的权力;另一种自由是服从于自我预设的法律,拥有做法律允许能做的事情的权利,也叫“道德自由”。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自然自由”的基础是欲望,“道德自由”的基础则是理性。
孟德斯鸠说:“自由从哲学意义上讲,便是执行自身意志或最低限度觉得自己在执行自身意志。”执行自身意志也同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另一种是只做法律允许做的所有事。前者不受约束,后者则出于自律和他律。
对于我们来说,自由不仅是一种天赋的权利,从本质上来说,它还是一种令人愉悦的精神状态。但是我们究竟是要追求庄子所主张的不受约束的逍遥游,还是孔子所认同的“从心所欲不逾矩”呢?自由究竟要不要受约束?随心所欲的同时,是否能够超出礼法的尺度?
卢梭(1712-1778)和孟德斯鸠(1689-1755)
什么是意志自由?康德曾说:“同一个意志,我们一方面认为它在现象里(在可见的行为里)是必然遵守自然规律的,因而是不自由的,另一方面又认为它属于自在物本身,是不受自然规律支配的,因而是自由的。”这句话体现了康德哲学里的那种二元论特点,他把卢梭的“自然自由”和“道德自由”并存了起来,认为在现实、实践领域,我们要遵守自然规律和法律,接受被约束的自由;而在思想、哲学领域,我们又可以保持不受约束、随心所欲的“意志自由”。当然,更关键的是他说遵守必然、自然规律不是自由。
可是“意志自由”难道真的能够不受约束吗?我们的思想难道可以脱离自然规律的支配,能够随意空想吗?完全不是。如果我不顾现实,把地球想象成方形而不是圆形,比太阳说成是西升东落,把鹿指为马,把马认作牛,在这种幻想中难道我的内心会得到满足吗?对于一个人而言,他在一张看不懂的试卷上乱涂乱填会感到更自由些呢?还是根据已有的知识把答案写入选项更感到在执行自己的意志呢?无知者面对未知的世界会感到自由吗?究竟是千里眼顺风耳的神话故事让我感到自由呢?还是按着说明书操作手机更自由呢?
如果说自由是在执行自身的意志,那么那些醉迷于幻想,无法被执行的意志难道真的“自由”吗?因此,“不受自然规律支配”的意志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由从本质上来说,绝对要受到理性和必然规律的约束。而真正的意志自由也不过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能力而已。一个借助必然的、自然的规律来做出决定的人,肯定比一个盲目的、无知的人更自由。
康德(1724-1804)
任性不是自由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这其实不是自由,而是任性。所谓的任性是指按着欲望、性格而随意的、偶然的执行自己的意志,执行过程往往是盲目的,有时候任性的人甚至不知道自己究竟欲望什么东西,他只是任由冲动来奴役自己而已。
任性是对自由的否定,它意味着一个人放弃了理性判断、不能够自己支配自己,而是把自己交给了外界的刺激来安排。想要的东西总是牵着人的鼻子,把他拖来拖去:利润让资本家终生痴迷,烈酒使醉汉烂醉如泥,美色令嫖客身心萎靡,权力则养成政客贪婪的恶习。这些人不是在自由自在的执行自己的意志,而是变成了欲望的奴隶。
君临天下的秦始皇难道不是被长生不老的幻想奴役吗?强势逼人的雍正帝难道不是在忙碌的政务中走向暴毙吗?
因此,黑格尔说:“人们往往把任性也叫做自由,但是任性只是非理性的自由,任性的选择和自决都不是出于意志的理性,而是出于偶然的动机以及这种动机对感性外在世界的依赖。”
黑格尔(1770-1831)
自由都是相对的吗?我们知道,不受约束的意志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而是任性。但能够由此而走向另一个极端,说“自由都是相对”的吗?显然,这是违反辩证法的。
自由就是按自己的理性去执行自己的意志,不按理性去执行意志的任性不是自由。同样,不按意志去执行的服从也不是自由。因此,毫无疑问,自由绝对的就是自己执行自己的意志。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如果一个人违背自己的意志去执行某件事,他都不可能感到自由。
法律必须是符合事实的、公正的、合理的和有效的,它才能够保障自由,才能约束每个生而自由的人。试问暴君制定的法律难道不是法律吗?人们服从于商鞅李斯的严刑苛法难道会感到自由吗?所以,单单说自由就是服从于法律那还是不够的,前提是这些法律必须要由每个人直接或间接的参与制定,是根据所有公民的公意来制定的法律。这样人们服从于法律才像服从于自己的理性一样自然而然,如果法律是按某个冒充公意的人或团体的意志来制定的,那么人们服从于这种法律不过是在服从于他人的意志罢了。在这样的法律统治下,自由就不存在了,因此,孙中山就曾论证:没有民权,就不可能有自由。
哈德良:“皇帝的命令就是最高的法律”
自由会被滥用吗?孟德斯鸠说:“自由是一种权利,能做法律允许的所有事;若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禁止的事,那其他人也有相同的权利,自由也就不存在了。”我们常把这种超出法律范围外的行为称作“滥用自由”,可是从概念来说,自由乃是服从于法律,如果行为超出法律之外,就不再是自由了,又怎么能说是“滥用自由”呢?况且自由是一种精神状态,怎么能够被“滥用”呢?
当我们在造谣诽谤时,我们不是在“滥用”言论自由,而是在破坏言论自由,因为造谣诽谤不是基于理性而执行意志,反倒是使自己的意志被欲望、感情和嫉妒所左右,进而破坏个人的自由。法律在面对这种破坏自由的行为时,就应当训斥、惩戒、澄清并引导行为者从迷悟中走出来,令其复归于理性。但是专制君主的法律却不是这样,它具有很强的报复性。当一种诽谤行为破坏言论自由时,它不是纠正这种行为,而是消灭陷入迷悟中的人,使自由受到更进一步的破坏。别人滥用发言权,它滥用司法权。
因此,真正被滥用的并不是自由,而是权力。权力意味着一个人的意志可以支配其他人,在权力的支配下,自由人无法自主的执行自己的意志,而是服从于他人的意志。这样法律也就失去了效力,有些人就可以做法律禁止的事,而另一些人则不能够拒绝法律不要求做的事。
所以,要保障自由,就得约束权力,而不是指责自由被“滥用”,进而缩小自由活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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