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BT模式法律关系及发展

建设工程领域常见法律问题(BT模式法律关系及发展)(1)

根据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明确规定要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另外,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中也提及可以实行财政补贴等方式开展棚户区改造建设。

由此可知,BT模式在很多项目上不能继续采用,但是仅限于公共租赁住房、公路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继续采用BT模式,以下对BT模式进行回顾和分析。

建设工程领域常见法律问题(BT模式法律关系及发展)(2)

(一)BT模式概述

1、BT模式的概念

BT(即Build-Transfer,意为建造-移交)模式,是目前国际通用融资建造模式BOT中的一种,被广泛应用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及其他由政府直接经营的工程设施项目。其核心含义是,投资人按照与项目收购人签订的合同要求,包括筹措资金、设计建造、竣工移交等,负责工程项目的投资和建造,并在竣工后向收购人移交,收购人以约定的分期付款方式向融资建造人支付含合理回报的项目。作为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的中国经济,各地实行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正在不断地扩大,据统计中国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财政支出的2%,而一般发达国家每年用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则达财政总支出的30%。如此可以认为,我国的政府采购空间是巨大的,同时融资建造BT模式的发挥余地也是非常巨大的。

2.BT模式适用情形

综观国内外BOT建设模式的广泛运用,BT作为BOT衍生出来一种建设模式、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是投资建设项目为公益性项目,无法获得运营收入。

二是投资人无运营能力或不愿将运营纳入其投资模式。

3.BT模式的特点

BT模式与其他建设承包方式的根本区别,在于建设项目是由发起人发起并筹措资金、组织建设施工以及移交收购人。运行过程中有如下特点:

(1)BT从根本上是一种项目融资开发行为

筹集非政府资金投资开发是BT建设方式的基础。政府用BT方式建设项目时,政府无须投入任何资金或只投入很少的资金,而由其他投资人投资建设项目,项目竣工后由政府或其授权代表人采购,而采购款可以以投资人可以接受的方式分期支付,这意味着政府可以用未来的资金建设并提前使用现在的产品,这是BT项目建设最具吸引力的方面。

(2)成熟的法律环境是BT实现的前提

确切地说,使用BT建设基础设施依赖于政府的支持,支持的程度如何须视项目本身特点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工作机制的是否健全和完善。某一国家政府可能存在的政治或经济的不稳定性、行政立法性等,都会给BT带来附加的障碍。另外,作为政府,同时也是BT合同当事人,政府关于立法、税收管理、行政以及有时也涉及财政上的政策性倾斜,是必不可少的,这是投资人最关心的因素。

(3)BT项目的计划与协调性

开发建设一个BT项目的过程要求具有计划性和协调性。从愿意进行BT投资建设的角度来看,投资人主体大都是来自承包建设领域,而且就是项目的承包人。对于目前从事施工承包建设的公司,要顺利的操作、综合论证一个建设项目的可行性与建立整个项目投资建设一体化的管理模式,都是一种全新的尝试。这一点给施工公司提出了人才和管理上的新要求。

比如,投资人在投资BT项目前期,就要求有计刘地进行可行性研究、咨询、调查有关项目的背景、有关文件的合法性以及有关财产担保的真实性。就政府而言政府须成立专门小组,并应指定专职负责人,确保从立项开始,到选择投资人、确定建设项目规模、合同谈判、确定预算、项目的竣工移交、直到全部合同义务的履行,使个过程按部就班、确保公平和效率,并获得双方满意的投资建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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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T项目以及回购方财务必须明晰和公开

尽管对投资人来说,BT项目与运营无关,但是对于部分具有盈利能力的BT项目来说,从回购人的资金来源本质上分析,投资人必须论证项目的盈利能力。对于纯粹的无收益性公益项目,则必须要求回购方能够提供一个比较清晰的财务状况以及对该项目的财务安排,对于政府是回购人的情形,还涉及政府总的预算计划与当年度预算计划是否纳入当地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预算草案。一个BT项目在财务上的可行性必须清楚地展示给潜在的股本投资者和贷款人。这种可行性通常需经鉴定,如交通项目的形式可以是独立可行性研究、交通量研究、人口发展预测等。

通常情况下,收购款项的支付都是分期在一个相对长的时间段内完成,收购款项是否稳定成为收购人需要澄清的问题,因此,在招标过程中必须有明示可靠的收购资金来源,至少其财务安排要满足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投资人可能接受的收购资金支付计划(包括本金 利息)。

二是投资人可能获得满意的股本收益安排。

假如预计收入不足以清偿贷款,或不足以补偿投资人将投入的股本以及为承办此种项目而承受的巨大风险所应得到的回报,则该项目是很难得到投资人融资的。

因此,政府支付收购款项的承诺、担保以及财务论证的可行性报告将成为投资人是否回收资金的保障。投资人因BT项目投入大量的资金,为保证其投资回收及合理的投资回报,一般会要求其提供合理合法的担保。政府可采取要求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方式或其他可担保资产为政府支付投资及回报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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