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50条,食品安全是指无毒无害,符合应该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这三方面是并列的,也就是某一个食品,它必须同时符合这三个方面,它才是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反之,只要某一食品不符合前述三个方面的任一项,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这是从实质上进行判断而食品安全的三个方面,是因人而异、因物而异的必须通过客观的标准来体现比如亚硝酸盐这种有毒物质都是食品添加剂,但是抛开剂量谈毒性都是耍流氓,按照《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里面详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添加剂量,超出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食品打假有什么标准?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食品打假有什么标准(食品安全打假四大分类)

食品打假有什么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50条,食品安全是指无毒无害,符合应该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这三方面是并列的,也就是某一个食品,它必须同时符合这三个方面,它才是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反之,只要某一食品不符合前述三个方面的任一项,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这是从实质上进行判断。而食品安全的三个方面,是因人而异、因物而异的。必须通过客观的标准来体现。比如亚硝酸盐这种有毒物质都是食品添加剂,但是抛开剂量谈毒性都是耍流氓,按照《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里面详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添加剂量,超出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实质与形式,表与里的关系,但他们是并不是高度统一的,而是存在差异的,理解了这种差异,也就能够理解为什么某一食品明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却被法院判败诉,通过食品安全打假获得收益的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第15条》,要认真注意法条的规定,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案件在我看来分为四类,打广告的,打标签的,打非药食同源,还打检测的,食品安全打假也有鄙视链,打检测的优先于打非药食同源的,打非药食同源的优先于打标签,打标签的优先于打广告的,但是90%的职业打假人都是一群打广告,打标签的Low货,当然,造假打假和掉包打假这种非法行为不在讨论范围内。

第一类就是打广告的,这类呢,主要是通过广告法主张虚假宣传,受到欺诈为由要求索赔三倍。在食品上主要是商家伪造著名商标,虚假宣传,使用极限词,比如最好、最优,顶级宣传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比如可以预防血栓的形成,可以治疗痛风。引用的数据统计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且没有注明出处。比如说99.99%的人使用了这个东西,会怎么样。最可恶是保健食品或者是假冒保健食品,宣传疾病预防跟治疗功能,夸大治疗,夸大它的功能呢,坑蒙老年人,打价格欺诈的也是属于这一种类型。

这类案件呢,一般不走诉讼,主要是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逼迫商家和解,因此这类案件的调查取证比较简单,交易快照在,处罚标准也比较清楚。广告法规定的清楚,不仅打假人喜欢,监管部门也喜欢。比如杭州就曾经有一个商家说,我家的这个爆炒栗子是杭州最好吃的,就因为最好吃这三个字,被罚款40万。他们的操作手法就是在某东和某宝上搜索商家的商品详情介绍,发现不符合广告法规定的,进行下单收货,然后协商索赔,协商不成就投诉举报,基本上相当于在家躺着赚钱,为广大商家和消费者所鄙视,也是导致打假人被恶名化的原因之一。当新的广告法出台后啊,电商平台被此类打假人整的是人人自危,风声鹤唳。现在平台上虚假宣传的比广告法出台之前有大幅度的减少了,但也存在的,普遍都是非药品宣传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在诉讼中胜诉与败诉的案件都很常见,胜诉了是认为商家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误导了消费者。比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十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件之奥某诉毕某萍产品销售责任纠纷案,上海市高院2017年发布的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件之王某诉某生物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等,支持了退一赔三。败诉案例的则是法院认为,消费者购买前已经发现了虚假宣传,并非因虚假宣传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陷入了欺诈,同时也以盈利为目地否定了消费者的身份。另一种虚假宣传,当构成欺诈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竞合的时候,人民法院可能会判十倍赔偿,比如非保健食品冒充保健食品。曾经在山西有一个刘某诉陕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就是这一种情形。

要用到的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遇到虚假宣传的商家建议首次提醒,如不做出改正,就举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处罚,也可以拿到国家的举报奖励,有兴趣的可以去搜索一下加拿大鹅事件,商家因为虚假宣传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2万。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深入详尽,说理专业清楚,说服力强,把加拿大鹅虚假广告的问题分析得较为透彻,值得作为企业广告合规范例进行研究。另外,通过学习这个处罚决定书,基本学会选购羽绒服了。

第二类是打标签的,这类主要是通过食品安全法第34条、67条、69、96 、97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就是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2013等,来发现食品标签存在问题,常见的标签不规范,缺乏必要信息,如少了生产商,生产日期,缺少正确执行产品标准,营养成分表的某一成分低于国家标准,在标签上写了低脂,实际并不是低脂,未标注特定人群、进口食品无中文标识、使用某一禁用的食品添加剂、三无产品等,进而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的规定,索赔十倍。

这类打假是对三个标签通则和部分食品添加剂了如指掌,通过在线下商超查找对比,线上是在某宝,某东,某多多浏览产品介绍、产品标签发现问题后购买,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索赔十倍,协商不成就向平台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最多的就是此类案件,也是商家和监管部门最讨厌的那一类人。更省事的也是更low的,就是瞄准国际代购食品,因为很多代购的食品,没有中文标签,没有经过海关检疫。在电商平台上比比皆是,打标签的还有一种异化是什么呢?就是打假茅台。四川有一个李某,他就是专门打茅台内供酒,购买后送直营店定为假茅台,然后提起诉讼索要十倍赔偿。最近四川省高院再审支持了十倍赔偿,以后,四川省内打假酒的就会顺利了很多,但是打假茅台收益最大的呢,还是2017年,桂林一个叫苏某的人购买了15万假茅台,成功索赔了150万。

在诉讼中,胜诉和败诉都很常见,主要是看地域和法官,如北京、上海、深圳、天津。合肥、南宁、桂林等城市他就比较支持,广州啊,湖南啊,湖北啊,福建啊,江西啊,山西啊,内蒙啊,东三省大部分省份都不支持。胜诉的理由是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就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而且又不属于食品的标签的错误或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比如2019年火爆法律界和消费者的青岛中院的一份判决书,他就说了:你连标签都做不好,我怎么有理由来相信你能把产品内容给做好呢?是吧,败诉的往往是以这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是以职业打假人来否定消费者的身份,第二个是标签确实存在瑕疵,但是原告没有证据来证明这种瑕疵,会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就是说,原告,你没有证据来证明,比如像这个假茅台,他是假的茅台,但你没有检测报告来证明这个东西。喝下去会对人体有毒有害,会对人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第三个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是原告没有提出证据来证明,我对你造成了损害,你又没吃死人,又没有吃坏肚子。

特别要说一下三无产品、已过保质期的食品这两类,能否索赔十倍赔偿,是因事而异,因法院而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就有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裁判依据就是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2018年安徽省高院发布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件之陶某与马鞍山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裁判结果销售过期食品要承担十倍赔偿,深圳市中院韩进虎与深圳市南山区名超烟酒商行买卖合同案,裁判结果销售假茅台承担十倍赔偿,2019年青岛市中院发布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之梁某诉某百货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裁判结果三无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但是败诉案件也多,如去年网上骂声一片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购买假茅台做驳回上诉,对江某带公证人员对购买假茅台全程公证取证,起诉至法院做驳回上诉。

对一类标签有问题,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商家这里也是建议首次提醒,如还不更改,可以在平台或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但买假酒或三无产品的除外,需要狠狠打击。

需要用到的法律和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2013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第四第五第十第十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三类、打非法添加的

这类是第二类的异化,打这些非法添加的几乎同时做着打标签的事。他们做这类的是通过主张普通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非法添加非普通食品原料,以非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这三种方法。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38条、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具体规则主要是原卫生部、原卫计委、现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明令禁止某些中药材做为原料生产普通食品,比如龟甲胶、冬虫夏草、蜂胶、羊胎盘等。还有一类比较高级一点的,不打非法添加中药材,打非法添加化学药,比如长春西汀、硫酸软骨素、硫辛酸、等。

这类商品普遍是“代购”食品,但要真按中国网店的销售量来计算,那把国外超市搬空了都不够卖的,很多是假代购。打假人通过在淘宝输入现货、平衡血压、提升耐力等关键词搜索,然后一一检查商品详情中的成分,发现可疑的比如烟酰胺,比如刺五加、独活,检索发现中国药典2015第一部收录了独活,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1发现独活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就下单,收货后以食品中含有独活成分非法添加药品,配合没有中文标识,没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行索赔十倍。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生产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食品处罚起步金额就是10万元到15万元,货值一万元的是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打假人就以此款商品销量x单价=货值金额 库存货值金额,威胁商家会被处罚多少钱,逼迫商家和解。如果不和解,就以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食品为由投诉,以走私向海关举报。

在诉讼上,跟第二类所说的三无产品、过期食品和假货一样,支持第二类的往往支持第三类。如2018年安徽省高院发布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件之陶某与邢绣娘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支持的除第二类的原因之外还有以下原因:一是法官水平差,以为国外合法添加销售到国内也就是合法,在裁判文书上写出涉案商品系国外生产的食品并符合产地规范,在我国境内销售不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二是法官不懂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的区别,以为添加了中药材有保健作用的食品就是保健食品;三是目前没有哪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食品中添加药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常同一个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都不一样,比如广州中院,2017年前一概支持,2017年后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否则败诉。

此外,商家会将列入中国药典的中药材以名则食用农产品,实则预包装食品的方式销售,拿食用农产品当挡箭牌,比如罗布麻茶、绞股蓝茶,此类案件投诉到当地食药监基本是徒劳的,走诉讼的话向法官解释食用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的难度非同一般的艰辛。

第四类,打检测的

这类在打假人群体中占比不到20%, 甚至不到10%,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食品安全标准繁杂,一般打假人不了解,也不愿意去学习;二是一般打假人也不知道一些产业的黑幕,不知道哪些食品容易存在安全问题;三是一般打假人知道了某一食品存在安全问题也不知道根据什么国家标准去检测,根据什么标准进行判定;四是公立检测机构不接受个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也很少接受个人委托,哪怕接受可能不出具CMA报告;五是一般打假人也不知道怎么去挑选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也不愿意支付高昂的检测费。

CMA检测报告是指出具盖CMA章的检测报告,也就是具有CMA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可以用于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

中国计量认证简称“CMA”,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的英文缩写,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必须取得中国计量认证,即CMA认证。只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才能够从事检测检验工作。

比如金骏眉,某宝销售的基本是200元/500g以下的,并声称正宗武夷山桐关金骏眉,但凡了解金骏眉的都知道市场行情是多少。200元/500g以下的是有问题,但要检测出这些问题一般需要检测色素添加剂: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日落黄、亮蓝、赤藓红GB2760食品添加剂6项;微生物:霉菌和酵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冠突散囊菌;禁用农药:六六六、滴滴涕、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联苯菊酯、农残50项。检测费就高达2000元左右,一般打假人哪怕找到愿意接受个人委托送检的并出具CMA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他也不会买来检测索赔,很简单买十斤才2000元,检测费用就2000元,索赔2万。还不如打标签呢索赔3万。

单价低的茶叶、党参、枸杞、坚果,饮料是如此,他不愿意打,单价高的海参、燕窝、铁皮石斛、鱼胶、虫草、阿胶、他可能更不敢碰了。我发现很多打假人总是打单价低的产品,比如有的职业打假人他就买了很多某松鼠的坚果,打它的霉菌总数超标,一买2000到3000,索赔才2万左右,可是这产品单价低,才几十元,需要购买100到200件,一般的小卖部一次性进货也就这么多,如果上了法庭,法官不判你输才怪呢?法官会认为不是真正的消费者。所以建议还是购买单价高的有毒有害产品,比如单价2000左右的海参,一次性购买3件就6000了,检测报告出来后,可以索赔60000左右。

这类打假人全部熟谙行业黑幕,知道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要么是从商家转为打假人 ,要么是检测机构人员兼职副业,要么是用检测费用和检测报告摸索出经验。还有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人员下海做的,他们的操作手法是下单前既已判定拟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的规定的药品,买来后有针对性的挑选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收到检测报告即跟商家进行协商索赔或大批量购买后送检再索赔。

与商家的协商需要具备的水平也比前三类要高,要驳斥商家的指责与质疑,如我们有合格的检测报告,我们销售的是合格的食品、你单方面送检是无效的,我们不认、你掉包了,检测的不是我销售的食品、我卖的是食用农产品不是预包装食品,不用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等。只有把商家驳斥服气了,他才愿意与你和解。

这类基本走诉讼,不会走投诉举报,很简单,他们的检测报告食药监几乎不认,但基层食药监也不愿意去封存商家的有问题的批次食品,然后花经费去抽检或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实践中基层食药监连核验商家是否履行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的查验义务都不愿意做。诉讼中只有将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CMA检测报告、CMA检测资质证书、授权签字人检测能力附表结合起来,通过质证证明对方是明知,并没履行食品安全性第53条规定的查验义务,将检测报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食品安全三者统一起来,鲜见败诉。

而且,此类案件披露出来的判决书很少,几乎90%都是和解撤裁定诉结案。首先是商家自知不合格而理亏;其次是判决书一旦挂网上,会被人群起效仿。

用到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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