凑个热闹,举个汉高祖的案。

纯正犯和不纯正犯的区别(谈谈法定犯和自然犯)(1)

《史记》记载,汉高祖刘邦入关后,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秦朝其余严苛的刑罚均被废除。三秦之地的百姓欢欣雀跃,刘邦乱世治轻典,仁名传遍天下,赢得民心,为建立汉朝打下基础。

约法三章,实际上是规定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三项罪名及处置。当然,从国家治理的角度,三条刑事法律条文显然不够,刘邦亦不过是权宜之计。但即使如此,约法三章,为何偏偏是这三章呢?搭着这个典故,本篇与各位简单聊聊自然犯和法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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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犯和法定犯是刑法理论上的概念。学理上,将刑事犯罪分类为自然犯和法定犯,但是分类的标准和原则尚未有统一。通说认为,自然犯有以下特征:直接侵犯个人的利益、对法益有现实的侵害、违法的同时违反了道德;而法定犯通常有以下特征:违反法律但不违反通常意义上的伦理道德,不以侵害个人的直接利益为前提,违反国家关于社会管理和公共秩序的有关规定。

再白话一点,自然犯是我们凭借朴素的道德情感就能判断出构成犯罪的行为,是自然而然的“天生就是”的犯罪;而法定犯则是因为国家因为管理、行政需要,通过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是需要专业甄别的具有政治色彩的犯罪。自然犯往往是人类社会普遍与共同抵触的犯罪,而法定犯往往受限于特定时空政治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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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三章中的三项罪名,我们认为均属于自然犯概念。杀人、伤害、盗窃其实是人类社会发展尤其是进入私有制以来,社会群众普遍反对的行为。哪怕是在主张“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时代,未受过专门的普法教育社会群众也能普遍意识到上述三类行为为国家、法律所禁止。汉高祖约这三章,实际上是顺应人民普遍的道德观念和共识,符合人们的基本认知,推行实施无碍,更不会造成思想负担,为自己赢得了美名。

纯正犯和不纯正犯的区别(谈谈法定犯和自然犯)(2)

而法定犯,多是违反了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由国家专项立法以禁止。如在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六七十年代,投机倒把是常用罪名之一,但以如今的视角来看,只是正常的商业贸易活动而已。再如《我不是药神》中主角售卖假药却被封为“药神”的故事,就是法定犯往往是基于社会公共管理需要而由法律条文予以规定为犯罪这一特征的具象化。更有段子言“革命不成功叫颠覆国家政权,革命成功了那就是开国先驱”,也有雷同之意。现代社会,如内幕交易罪,偷税罪,非法经营罪等,与百姓生活较远,如果仅从行为模式上判断,一般老百姓也无法做出是犯罪还是正常社会经济活动的准确判断,此类罪名,我们一般认为更宜认定为法定犯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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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常有一句话:我们凭借自己朴素的道德观念就能断案。此言应当是以“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衍生而来。笔者认为需注意的是,对于一般的自然犯罪,通过朴素观念获得正确判断的概率较高,但对于法定犯罪而言,做出错误判断的概率就会大大提升了。近些年来,互联网上刑事大瓜不断,细细分别下来,我们吃的多少瓜是自然瓜,多少瓜是法定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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