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领导地位的大多数认为自己被冤枉时,总是习惯于满腔怒火,想要报仇雪恨,或者有意回避犯错者。这种行为是人类历史的遗留问题:复仇可以震慑越界的人,让他们远离点,不要再次越界,但是也有可能导致风险升级,或者引发不利后果。

从进化论的角度来看,这种反应或许可以作为社会与合作体系起源过程中的关键宗旨。对公平与否的强烈反应很可能早就存在于我们大脑当中。因此,当其他人伤害到我们时,我们就会“本能地”采取报复行为。报复或者对消极互惠的偏好一直都是现代人(以及我们的祖先)情感的重要部分。这也是我们自我保护的方式——使冒犯者不得逼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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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受害者——也包括犯罪行为、事故、童年虐待、政治监禁、战争以及此生伤害的幸存者——必须决定是否原谅作恶的人。在这一决策上没有妥协可言:我们要么决心原谅伤害过自己的人,要么继续心怀痛处与愤怒。不幸的是,内心的积怨(尽管可以体会到暂时的满足感)会对我们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损失。

有很长一段时间,“以眼还眼”的报复法则被冠以不同名号,比如报复法、复仇法以及对等法则。有关该法则的第一份书写记录在《汉谟拉比法典》中。

《汉谟拉比法典》认同报复的惩罚理论,但是却相对人道一些,因为惩罚措施需要与所犯罪行相匹配。为了确保各个群体保持良性运作,必须根据报复的种类与严重程度划分界限。久而久之,复仇法就成为激励、建立、维持并调节人类所需协作行为的强有力武器。而且,正如我们所发现的那样,采取其他方式很难产生同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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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复仇可以被看做现代人进化遗传的一部分,我们被冤枉时并不是完全没有选择。假如愿意,也可以采取不同的反应。如果不能选择不同行为方式,人类就不可能幸存到今天。我们有权选择如何去对待伤害我们的人。诚然,我们或许认为报复是正当做法,但是与此同时,这也是我们情感方面最原始的做法之一。更危险的是,这样做也会引发对抗发应:报复很容易进一步招致报复行为,以此类推,从而导致人际关系进一步恶化。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社会都警告子民不要亲自去行使正义权,而是坚持认为只有国家本身才有义务与权利去惩罚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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