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代收的各项款项增值税发票怎么开具?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代收的款项,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的,均作为价外费用,贵公司应当全额向被代理商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同时贵公司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代收款项是什么意思?
答:独立于买卖双方交易外的第三方代卖方从买方收缴应收款项的有偿服务。 在物流领域,通常是指:在合同约定的时限与佣金费率下,第三方物流商(3PL)为发货方承运、配送货物的同时,向收货方收缴款项转交发货方的附加值业务。通俗来讲,代收货款就是货到付款,也就是平时所说的COD,寄件人把货物交给快递公司,快递公司 投递员在将寄件交给收货人的同时,收取货款,然后通过快递公司返给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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