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第一个丧权辱国条约(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1)

光绪27年(1901年)7月,奕劻和李鸿章代表满清政府,与英、俄、美、法、日、德、意、奥、西、比、荷共11国代表,在北京签订了《辛丑条约》。

条约的主要内容有:清政府赔款白银4.5亿两,以关税、盐税和常税做担保,分39年还清。本息合计共9.8亿两,另有各省赔款2000多万两。

历史上第一个丧权辱国条约(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2)

在北京东郊民巷设立使馆界,不准中国人居住,允许各国驻兵保护;拆除大沽炮台和北京至大沽沿途的各炮台,允许帝国主义国家派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重要地区。

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反帝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吏必须保护外国人的安全,否则该官员即行革职,永不叙用。

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位于六部之首;清政府分派大臣到德、日两国谢罪。

历史上第一个丧权辱国条约(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3)

《辛丑条约》是空前严重的丧权辱国条约,它是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人民的沉重枷锁,对中国近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至为严重的影响,标志着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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