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A钢铁公司的工作人员,先后签订了九份协议。赵某签订《劳动协议书》时间为2010年10月26日,当时其48周岁,直至现在仍未享受过任何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过退休金。

但是,协议中对招用的“退休人员”“返聘人员”的范围已经予以明确,系以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为前提,皆约定双方为劳务关系。另外,赵某自认其社会保险由其他单位给予部分报销,其不要求A钢铁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与约定的劳务关系相符。协议连续签订并履行多年,赵某均未提出异议。

赵某多次诉讼,再审程序也未支持其诉求。退休人员返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法律及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为何?

退休年龄到了原单位返聘合法吗(退休人员返聘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1)

法律意见

首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劳资双方均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安排提供劳动获得报酬,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可以合意约定提供劳务及报酬等事项,并未建立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

本案中,以赵某提供劳动及与A公司建立关系的特征来看,其实是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的,笔者个人也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时应当是劳动关系。但是,双方的协议中对招用的“退休人员”“返聘人员”的范围已经予以明确,系以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为前提,皆约定双方为劳务关系。但其明知并签字同意且自愿履行,系对劳务关系的认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法院判定双方属于劳务关系也是有依据的。因此,关键在于双方之间的合同签订,当事人明知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自愿签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可以看出,只要返聘人员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即使明确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也应当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劳资双方的关系。因为退休人员依法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因此即使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无效处理;但是劳动者,可以提供了劳务为由主张相应报酬。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退休年龄到了原单位返聘合法吗(退休人员返聘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2)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

因此,若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原则可以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但是,还是要注意“合同”,因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公司就像A公司一般,与劳动者订立“劳务合同”,并明确劳动者为退休人员、只支付最低工资无其他任何福利待遇等,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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