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佛教、道教有自身严格的戒律,不允许出家人结婚。清朝时期,朝廷将这一戒律写进了法律文本之中,它就不仅是宗教事务,而是社会化了,也更具有强制性。

清朝和尚武艺高强(清朝规定和尚结婚打80大板)(1)

晚清僧人。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有“僧道娶妻”条,其中规定:一、“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财礼入官;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二、“若僧道假托亲属或童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以僧道犯奸加凡人和奸罪二等论,妇女还亲,财礼入官,系强者以强奸论)。”

相关律令严密且严厉,僧道婚姻不仅无效,男女双方还要受罚,就连寺观住持也难逃干系。“杖八十”,足以让人皮开肉绽,身体虚弱的,还有可能死于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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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江苏海州僧人。

尽管有清规戒律和国法禁令,但僧道之中不守规矩的现象还是时常发生。毕竟这个群体中鱼龙混杂,有真心吃斋念佛的,也有为了躲避赋税徭役或世俗官司而混入的。后者就不可能断绝“七情六欲”。乾隆年间学者赵翼在《陔余丛考》一书中记到:“陕西边郡山中,僧人皆有家,不以为异。”

清朝后期文献《燕京杂记》记载:“僧之蓄妻,虽不敢显置寺中,而于寺之前后,别营一室,雇一车夫,挂名门牌,僧寝食其间,宛若民间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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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福建永福寺僧人。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偏远地区,还是在帝都附近,都有僧人甘冒不韪娶妻成家,甚至不再掩人耳目。江苏靖江县“尼庵每为藏垢纳污之薮”,僧尼公然结婚,恬不为怪。光绪初年,知县叶滋森在街上遇到一支迎亲队伍,鼓乐喧天,非常热闹。

叶知县无意中发现轿子里坐着的竟然是披大红袈裟的和尚,非常诧异,就问随从这是怎么回事。当他听说僧尼结婚,当场大怒,立即命人逮捕涉事的和尚和尼姑。

可怜这一对正徜徉在爱情甜蜜中的新人,被带到县衙,先挨了一顿板子,而后被关进了监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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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僧人。

​清朝的文献不仅记录了僧尼结婚的案例,还有不少僧尼通奸的情事。溧水县观音寺僧人慧显与汪姓女子通奸,被人抓了现行并扭送到县衙。知县判决:“淫僧重责八百,荡妇薄责五十。”

康熙年间,湖北黄州的尼姑妙莲六根不净,行为不端,经常与当地地痞流氓鬼混。知府于成龙得知后,下令打妙莲八十耳光,并令其还俗出嫁。

总的来看,清朝民间对僧道的不轨婚姻记述较多,而官府对这种越轨行为的惩处相对较少,《刑案汇览》中一个案例都没有。我们推断,禁止僧道结婚的法令执行情况并不乐观。

参考资料:《大清律例·户律·婚姻》,《清稗类钞·婚姻类》,陈晓龙《清代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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