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调整P82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1. 价款调整的程序
(1) 出现合同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14天内,承包人应提出调整价款申请报告;
式中 △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I1,Fl2,Fl3,…Fl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Fo2,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釆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2)权重的调整。
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二)造价信息差額调整法
① 人工、机械单价发生变化,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
② 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1) 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单价跌幅以投标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 如果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涨幅以投标价为基础,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 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与基准单价相等,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4) 承包人应在釆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答复,视为认可。
若承包人未报发包人自行釆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予调整。
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坦。
十、提前竣工
(1)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釆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
十一、误期赔偿
(1)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损失,赔偿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2)发承包双方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
(3)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并未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十二、暂列金额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額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的规定作出支付后。
如有剩余,则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工程变更P89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偏差超过15%:
(1)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2)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由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X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l-报价值/施工图预算)X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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