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下午,丹阳法院审结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王某甲为纠集者,被告人文某某及张某、石某某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对其余成员依法分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到八万元不等的刑罚。

南京寻衅滋事杨银庭审(司徒一带为非作歹)(1)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以贵州老乡情结为纽带,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被告人王某甲等为纠集者,被告人文某某及张某某、石某某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丹阳市西门、司徒镇等地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丹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属实,并根据各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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