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如何确定(工程款1600万变成了160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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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如果不从合理性的角度去思考,那可能你的报价会在现实当中啪啪打脸。

一个办公楼项目有2万平米左右的外墙面积,外墙保温采用的是保温板,综合单价财政评审给的价格是1平米800块,当然800块肯定是不合理的。应该是评审过程当中把平方和立方的单位搞错了。这个结果就促成了施工单位在投标的时候,他综合单价报的是790块。做了适当的报价下浮,在没有公布保温综合单价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是如何知道保温价格是800块,这个原因我们就不做深入的探讨了,大家都应该明白。但是问题就出在了这里,790块的报价造成了保温的综合单价严重的不平衡脱离实际价格,将近超过了合理价格的10倍。然而施工过程中保温材料做了一个变更保温板的厚度增加了,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的时候也不想要保温板增厚的钱,但是要求按照原来中标的790块综合单价来办结算。你觉得会顺利吗?

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如何确定(工程款1600万变成了160万)(2)

显然不行,这个项目进入结算审计,审计局就该问题提出了质疑。认为此项属于变更项目应当重新组价,价格按照保温板增厚的实际价格计算给到80多块钱。就保温这一项从原来1600多万变更重新组价之后变成了160多万。当然,施工单位肯定强烈反对不同意,“凭什么我固定综合单价项目要改”。结算办理僵持了很久,熬到最后的结算依然是按照审计局的160万来进行,理由是综合单价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客观,工程中标价与市场价格相差过于悬殊,不应作为工程造价计算支付依据。听到这里你觉得审计局做得对吗?你有什么启发呢?

我来简单说说我的想法:项目在招投标过程当中,对不平衡报价的评审很多地方是做得不够好的。在评标过程当中,专家没有对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没有进行一个严格的审查,造成施工单位有了可以采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机会,给项目实施过程中就综合单价的执行带来被动的局面。施工单位就会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固定单价合同。如果甲方执行这畸形的单价可能给国家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给自身带来巨大的廉政和审计风险。如果甲方不执行这个畸形的单价,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又可能无法正常推进,你不给这个价格我就做,进退两难。

对于建设单位我的建议是在招标之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请造价咨询公司对中标人原有的投标报价进行清标,重点排查不平衡报价。将不平衡报价分为2类:(1)合理的不平衡报价;(2)不合理的不平衡报价。

面对合理的不平衡报价我们应该尊重合同的契约精神,严格遵守。我以四川最常用的不平衡报价评审依据给大家参考《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行规〔2021〕3号,以下简述具体详见正式文件内容:

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如何确定(工程款1600万变成了160万)(3)

1.1当投标人的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5~25%时,该项目的报价可视为不平衡报价;

1.2当综合单价项目的报价与投标人采取的施工方式、方法(如土石方的开挖方式、运输距离,回填土石方的取得方式及运距等类似项目)相关联时,若投标人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20~30%时,该项目的报价可视为不平衡报价;

1.3当投标人措施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总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25~35%时,该措施项目报价可视为不平衡报价。

对不合理的不平衡报价我们不能强制让施工单位调整价格,因为经过合法招投标过程的工程项目都是从建设单位发布招标公告即要约邀请,到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即要约,在到建设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承诺的合法招投标程序进行的,双方都应该尊重招投标法。所以,此时甲方应该在进场后且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施工前积极与施工单位沟通磋商,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合理的原则上通过合理的工程变更后重新组价。绝对不能做了之后你再让别人少钱,换成任何人都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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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施工单位我的建议是:不要一锄头就想挖一个金娃娃。你不平衡报价有错吗?当然没错!不平衡报价是你招投标过程中合理的策略。但是,它就像天平的两端,当你把一端无限的放置重物,最终的结果是把天平打翻。科学合理地去分摊你的不平衡报价,账面要保持“好看美观”。要不然就算你中标了,依然可能会出现以严重不平衡报价,脱离市场价格为由,取消掉你的“固定”综合单价。得不偿失,煮熟的鸭子也要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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