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头息
今日分享案例:甲因资金周转急需钱,向乙借款100万元,约定利息三分,乙给甲转账时,预先将一个月的利息3万元在本金里预以扣除,但只给付97万元,后乙向甲索要借款时,甲只同意给付97万元。
像刚刚这个案件,当事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民间管这种方式叫作砍头息。
这个砍头息已经是借贷行业的一个潜规则了。那么砍头息是怎么来的呢,这就得从很早以前说起,以前民间借贷是指,亲戚、朋友之间发生,因急需用钱,临时性拆借行为,但随着我国不断的改革开放,更多的年青人加入到创业的大军中,人们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涨,但金融机构又有着一套非严格贷款审批制度,导致很多人,因为无法满足该条件,被拒之门外。
这时就催生出一个行业“地下钱庄”,他们拥有着大量闲置资金,融资的门槛也很低,但因为这种民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并不被国家所认可的,所以只能在暗处进行。
后来国家放开民间资本融通的管制,这种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公司如雨后春笋一般,一夜之间红遍了全国,到处都可以看到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从此小额贷款成了一个热门的行业。
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公司,为了追求更高利润,常常以手续费、中介费、管理费等名义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以此作为突破法律的限制方法,来实现获取高额利息的目的。这种行为在实践中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来看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所以在实践中,法院会以借款人实际收到数额来认定双方借款本金数额。
那么为什么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呢?
在这里需要先普及两个概念,我国法律中将从成立条件上可以分为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将债务人实际收到借款本金作为他们合同履行内容,所以预先扣除的砍头息后转入的钱,只能认定为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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