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况:A公司发行了某长期含权中期票据,其主要发行条款为:1、本期发行金额人民币10亿元,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与面值相同;2、本期中期票据期限:发行人依照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之前长期存续,并在发行人依据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时到期;3、赎回权:于本期中期票据第5 个和其后每个付息日,发行人有权按面值加应付利息(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赎回本期中期票据;4、偿付顺序:本期中期票据的本金和利息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其他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5、本期中期票据利率确定方式:本期中期票据采用固定利率计息;本期中期票据前5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将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确定,在前5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自第6个计息年度起,每5年重置一次票面利率;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从第6个计息年度开始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在第6个计息年度至第10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6、递延支付利息条款: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中期票据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构成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应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7、强制付息事项:付息日前12 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中期财务报表中属于会计报告的有?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中期财务报表中属于会计报告的有
案例情况:A公司发行了某长期含权中期票据,其主要发行条款为:1、本期发行金额人民币10亿元,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与面值相同;2、本期中期票据期限:发行人依照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之前长期存续,并在发行人依据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时到期;3、赎回权:于本期中期票据第5 个和其后每个付息日,发行人有权按面值加应付利息(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赎回本期中期票据;4、偿付顺序:本期中期票据的本金和利息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其他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5、本期中期票据利率确定方式:本期中期票据采用固定利率计息;本期中期票据前5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将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确定,在前5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自第6个计息年度起,每5年重置一次票面利率;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从第6个计息年度开始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在第6个计息年度至第10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6、递延支付利息条款: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中期票据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构成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应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7、强制付息事项:付息日前12 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问题:A公司发行的长期含权中期票据应确认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
案例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第49页,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第(2)条,“如果企业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例如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是否支付股息(即无支付股息的义务),同时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没有到期日且合同对手方没有回售权、或虽有固定期限但发行方有权无限递延(即无支付本金的义务),则此类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结算条款不构成金融负债。”
A公司发行的长期含权中期票据,嵌入了一项看涨期权,允许按面值加应付利息(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赎回本期中期票据,但A公司有权无限递延,并没有强制回购的合同义务。该票据具有票息递增特征,虽然每5年递增300个基点,但基础利率较低,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确定的前5年票面利率不超过9%,即使每5年增加300个基点,第6年至第10年也只有12%,A公司因无法承受利息成本而赎回票据的可能性不大。该票据无固定偿还期限,A公司可自主决定是否支付利息。该票据虽具有股利推动机制,即票息在向其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时必须支付,但A公司可通过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是否支付普通股股利,并进而影响票据利息的支付。经分析,以上均符合准则指南中所述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第(2)条规定。因此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判断,应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在财务报表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永续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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