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特别注意事项
(1)执行公告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前ꎬ对决定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进行公告的法律文书。
(2)执行公告在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后当即制作,公告的期间为当事人收到《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律关于诉讼期间的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3)文书应载明做出的行政决定的时间、内容、案号以及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时间。【执法微课堂】执行公告文书填制规范及注意事项(转载于法治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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