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63、164、165号——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比较破产法案例选评?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比较破产法案例选评(民诉法与商法案例题考查重点)

比较破产法案例选评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63、164、165号——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该最高院指导案例的解析旨在帮助同学们更好的理解破产重整程序。

  背景

  商法一直以来都离我们的生活很遥远,很多人学起来都比较困难,但是在法考改革后,商法分数占比实际上是有所提升的,其不仅出现在民法民诉商法大案例中,更是选做题之一。

  因此,即使你选择了行政法,那商法也不可放过。如果说商法很重要,那么破产重整程序作为商法中最重要的考点,更是重中之重了,是每年必考的内容,其连续出现在18、19、20年主观题考试中。如果不出意外的话,今年法考主观题仍会对破产重整这个知识点进行考查。

  所以,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最高院最新发布的破产重整的指导案例,若是出现在考试中,希望大家能做对哦。

  案情

  某省A公司注册资本为5500万元,旗下有B、C、D、E、F五家子公司。

  经查明:1.除F公司外,其余公司均登记在同一地址,法定代表人存在互相交叉任职的情况,五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A公司的高管人员,财务人员及行政人员亦存在共用情形,其中五家子公司与A公司共用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付款及报销最终审批人员相同。2.A公司和五家子公司间存在业务交叉混同情形,五家子公司的业务由A公司具体安排,且A公司与五家子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关联债务及担保。

  诉讼过程

  2017年1月24日,南京中院根据镇江福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重整案,并于同日指定金问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7年6月14日,南京中院裁定受理A公司对B、C、D、E、F的重整申请。同日,南京中院指定金问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程序上对六家公司进行协调审理。2017年8月11日,管理人以A、B、C、D、E、F等六家公司人格高度混同为由,向南京中院申请对上述六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问 题

  (1)法院能否支持对六家公司的合并重整申请?(18年真题)

  解 读

  公司人格独立作为公司制度的基石,受到法律的保护,母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原则上不适用合并破产重整程序,以维护独立地位,保护各自债权人、股东利益,但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以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从而保障全体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

  本案中,案涉六家公司存在人格高度混同情形,主要表现在:人员任职高度交叉,未形成完整独立的组织架构;共用财务及审批人员,缺乏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业务高度交叉混同,形成高度混同的经营体,客观上导致六家公司收益难以正当区分;六家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关联债务及担保,导致各公司的资产不能完全相互独立,债权债务清理极为困难。在此情形下,对各关联企业进行实质性的合并,符合破产法关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公平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要求。

  (2)子公司债权人能否申请合并重整?(19年真题)

  解 读

  在该案例中,是管理人自行申请合并破产重整,那么子公司或任一公司债权人能否申请合并破产重整呢?

  答案是可以。根据《破产法》第2条及第70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同时,根据《公司法》第20条,构成人格否认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子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合并重整。

  裁判要旨

  1、当事人(包含债权人、管理人等)申请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合并破产的必要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应当以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在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出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依申请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2、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清偿顺位公平受偿。合并重整后,各关联企业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企业,但债权人会议表决各关联企业继续存续,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有需要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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