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医界
基层怎么发放加班补助才算不违规?要回答这个问题,其实很难。
作者|徐毓才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大家都知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于人少事多,加班是常态,根本没有什么双休日、节假日,大多数人只有家里有事或身体出“故障”了才不得不请假休息几天。特别是这几年疫情后,更是如此。所以,对于基层人,一年365天没有哪一天是“法定”休息日。
为了对大家的辛苦付出表达感激之情,很多基层院长就想着用收支结余给大家发一点加班补助,但常常却要冒很大的风险。
这不,最近,某地纪委监委通报了5起医疗卫生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起是关于基层院长违规发放加班补助的。
案例回放
某某县某某镇卫生院违规发放补助问题。经查,2014年4月至9月,经某某卫生院院长提议并决定,该卫生院用单位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收入违规向全院17名干部职工发放加班补助共计14850元。2022年2月,院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发放资金被全部收缴。
发放加班补助应该符合三方面规定
正如案例所述,基层管理者普遍不明白的是,只说“违规”,至于违了什么规,常常根本没法弄明白。笔者亦如大家一样一头雾水。如果仔细“研究”一下,也许应该符合三方面规定。
一是从纪检监察角度看,应该符合监察部31号令。2013年,监察部31号令印发了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规定。该规定明确,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对于什么是“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该“处分规定”罗列了很多,其中包括:
①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②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③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④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⑤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⑥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⑦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⑧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⑨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等。
但是对于“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发放到底具体规定是什么,也就是什么情况下可以发,什么情况下不能发,如果发了就算“违反规定发放”,我国《劳动法》实际上有规定。《劳动法》规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平时加班,如晚上加班需要支付劳动者1.5倍工资,周末加班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资。
二是从国家的政策要求看,应该符合“两个允许”。2016年8月19日,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召开。会议认为,医疗行业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应当得到合理的薪酬。这方面改革的步子可以再大一点。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同时实现同岗同薪同待遇,激发广大医务人员活力。此后,人社部也专门就落实会议精神发了文件,此后的医改文件也都提到要加快落实“两个允许”。
三是从地方实践探索看,应该把发放加班补助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广东省《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的意见》,将“两个允许”细化成“六个允许”。
一是允许突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水平,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二是允许根据县(市、区)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结果,适当调整绩效工资总量;三是允许按规定提取上年度收支结余部分用于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四是允许结合实际需要,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加班补助、值班补助等子项目;五是允许在核定的总量内自主确定内部绩效分配办法,自主确定基础性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六是允许对高层次人才或单位急需紧缺人才单列申报绩效工资,探索实施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分配方式。
另外,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实际需要,自主进行内部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结合单位实际,在制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发放项目时,设立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加班补助、值班补助、夜班补助、下乡补助、全科医生补助、有毒有害特殊岗位补助等项目,充分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具体项目及标准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确定,报县级卫生计生、人社、财政等部门备案后实施。
显然,这些具体政策的出台都为“两个允许”在基层顺利落地奠定了基础。
是否违规的两个判定标准和一个建议
然而,发文归发文,落实归落实。国家最高领导人提出的“两个允许”仍然在很多地方难以落实到位。有的地方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政策,有的地方出台了政策,也有操作性,但由于各部门对政策的理解不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偏差。
实际上,要使得“两个允许”能真正落实到位,需要形成两个共识,具体针对加班费发放,到底违规不违规,应该有两个判定标准,一是根据具体实际来判断该不该发?二是在发放程序上如何做到规范而不乱?如果确实加班了,有任务有记录有实绩、能提供证据,就应该发,需要有关部门做的不是不允许或者按照违规收缴或处分责任人,而且应该鼓励支持,并积极去帮助基层把加班补助发好、发到位以激励员工。
实际上,据笔者了解,基层医务人员非常辛苦,加班补助只是一点儿安慰,再加上大部分人都尽了义务。因此,笔者建议并期待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纪检监察、人社、财政、卫健等部门要坐下来多做协调沟通,对于如何落实“两个允许”,结合国家政策和地方实践探索,做出明确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让基层医疗机构管理者不再纠结,不再“违规”,最终使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实现为群众提供更好服务的目的,也别让基层管理者再提心吊胆。
(本文为《看医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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