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单方解除又分为协议单方解除和法定单方解除,法定单方解除分五种类型,分别为:根本违约解除(民法典563条、买卖合同解释19条)、不定期合同随时解除权(民法典563、730、899、948、976、1022条)、情势变更解除权(民法典533)、合同僵局违约方解除权(民法典580、九民纪要48)以及任意解除权(民法典787、829、899、933、946条),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可以解除合同?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可以解除合同(哪些合同法律规定可以任意解除)

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对于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单方解除又分为协议单方解除和法定单方解除,法定单方解除分五种类型,分别为:根本违约解除(民法典563条、买卖合同解释19条)、不定期合同随时解除权(民法典563、730、899、948、976、1022条)、情势变更解除权(民法典533)、合同僵局违约方解除权(民法典580、九民纪要48)以及任意解除权(民法典787、829、899、933、946条)。

法定任意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任何理由无条件的直接解除合同的权利。该权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合同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该解除权。法定任意解除权有五种情形,分别为:

一、承揽合同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承揽合同是定作人为了满足自身特殊需要,而由承揽人依据定作人的指示进行工作的,如果合同成立后,因实际情况的变化(无论主管还是客观),定作人因不再需要定制物而不需要承揽人继续工作,应该允许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但承揽人毕竟付出了工作,故应该由定作人赔偿承揽人损失。法律这样规定既保护了定作人的利益,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也保证承揽人不受损失。定作人解除合同应注意两点:1、在承揽工作完成前解除;2、应通知承揽人,于通知到达承揽人时解除。

二、运输合同的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运输合同成立后,收货人接收货物前,托运人可以不经承运人同意而单方变更合同,除非有违反货物流向和违反运输限制等正当理由外,承运人不得拒绝。变更合同的内容可以是暂停运输、返还货物、变更送达地、变更接收人等。因托运人变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运输服务,承运人有权按比例收取运费,也有权收取因变更增加的费用。如果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如疫区禁行)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

三、保管合同的寄存人的任意解除权: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寄存物;即使保管合同是有偿且约定了保管期限的,寄存人仍然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但如果提前领取保管物给保管人造成损失的,寄存人应当赔偿因此给保管人造成的损失。如双方未约定保管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四、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行使解除权时对于已经完成部分事务的费用和报酬依然可以主张。

五、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的任意解除权: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合同的解除,如果存在物业服务人违约行为,业主行使解除权利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为,不用赔偿物业服务人损失;如果物业服务人无违约行为,业主自行行使解除权的,解除合同给物业服务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包括物业服务人已经实际支付无法收回的服务成本、合同未履行期间的收益等损失),业主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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