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井田制的演变西周农业经济中的重要生产资料是土地周承商制,西周早期的土地公有制继续发展,到中期以后则开始走向衰落,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西周井田制内容作用?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西周井田制内容作用(西周井田制的演变)

西周井田制内容作用

西周井田制的演变

西周农业经济中的重要生产资料是土地。周承商制,西周早期的土地公有制继续发展,到中期以后则开始走向衰落。

(一)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西周的土地制度是最早是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全国土地在名义上都属于国王。《诗经•小雅•北山》中著名诗句“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描述的就是这种情况。

周王把土地分赐给诸侯和有功之臣,让他们世代享用,但是他们只能享用,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周初的土地不得自由买卖,也不能相互转让。这就是《周礼•王制》中说的“田里不鬻”,之所以要如此,是因为要维护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防止贵族享用的土地流失,落入到身份较低的人手中,扰乱了等级秩序。

(二) 井田制下的公田与私田

井田制是西周土地国有制的主干。井田制就是以纵横的灌溉渠道和道路分割成的方块田地,由周王赐给诸侯或百官。

《孟子•滕文公上》记载:

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1]

孟子的这段话,为我们理解井田这个概念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所谓井田,应该就是“井”字型的,纵横方圆一里地,可以为一个井田,每个井田一共为900亩,最中心的部分是100亩,其余的八个,可以分为正东、正南、正西、正北、东北、东南、西南、西北。如此构成了井田的整体布局。最中心的100亩为公田,其余的800亩为私田。大家都是要先把公田的活干完了,才能干自己的私田。这样的制度设计,确实非常高明,因为这兼顾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同时又是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再通过集体利益把大家都捆绑在一起(组成利益共同体),出入相伴,共同御敌,相互帮忙,和睦相处。

这里提到的私田,不是各家对这私田有真正的所有权,而是只有使用权,同时这些私田是需要定期重新分配的,即所谓“三岁更耕之”,“三年一换主”。

当然也有人认为这是孟子的乌托邦理想。

但是说到井田制,可不是只有孟子一家之言,在《周礼》中,也有很多相关论述。

《周礼·地官·遂人》载:

遂人:掌邦之野。……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2]

西周的井田制承袭于商代的土地国有制而有所发展,已经有了相当准确的亩制和比较完整的灌溉及道路系统,是井田制的完备形态。

土地的丈量以百步为亩,一夫百亩,称为一田,是井田的基本单位。各地井田中间开挖的灌溉系统,称为遂、沟、洫、浍、川;与此相应的道路系统,则称为径、畛、涂、道、路。

(三) 西周中后期井田制的瓦解

西周初年对诸侯的分封,既是西周王朝为了巩固其统治而采取的一种政治措施,也是以土地为主的财产再分配。

在分封土地时,除了将殷商、周原有的耕地分给诸侯,还包括了大量未经开垦的荒地及山林草原。另外,还将周人的势力尚未达到或尚未有效控制的边远地区,也统统分给了臣下。征服外部落时掠夺的土地和资源也先后作为赏赐分给诸侯。这样,形式上虽然没有破坏殷商的土地组织形态,土地从名义上仍为周王所有,实际上从分封之日起,天子已不可能有效地控制天下土地。

随着时间的推移,诸侯和贵族在各自的统辖范围内越来越多、越来越公开地将土地吞并为私有。

公田和私田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是并存的,在私田不断增加、拥有私田的人不断增多的情况下,耕作者在公田上的劳动到后来只是为了更多换取私田上的收获,从而导致公田逐渐荒芜,私田则不断提高产量。到了西周晚期,井田制已经名存实亡了。

(四) 西周中后期土地交换、转让和买卖的几个案例

西周土地制度的变革,是随着土地交换的扩大而逐步演变的。许多文献和青铜器铭文确凿地反映了这一历史现象。

1975年2月,在陕西岐山县宗周故地董家村出土的窖藏铜器,其中3 件卫器(皆为共王时期青铜器)铭文记载了西周中期土地交易的情况。

卫盉铭文记述了裘卫以瑾璋(玉器)、赤琥(红色玉虎形器)等财物换取矩伯的十三田,并得到官方的确认。

《五礼卫鼎》铭文记述了裘卫与厉两个贵族之间的土地交易。

《九年卫鼎》则记载周恭王九年裘卫以一辆带全套装饰和附件的好车,加上其它物品,换取贵族颜陈一片林地的过程。

清乾隆年间出土于陕西凤翔(今宝鸡市凤翔区)的散氏盘,为西周晚期青铜器,散氏盘铭文19行、357字。内容为土地转让,记述夨人付给散氏田地之事,并详记田地的四至及封界,最后记载举行盟誓的经过。

周孝王时期的《格伯簋》有铭文9行83字,讲的是大贵族格伯从富人倗生那里换了四匹良马,交换的是30块田一事。双方剖木为凭,书记官吏建立了文书档案。倗生获得了田,并铸这件宝簋,用来记录此事,这里的青铜器铭文也起着法律上的契约作用。

由于土地可以进行私人交易,可以交换买卖,土地私有化进程迅速加快,西周的土地国有制度就瓦解了。

(五) 采田和邑田

天子赐给诸侯和王公贵族的田地,称为采田和邑田,合称采邑。作为采邑的田地就是一种俸禄,属于按官爵赏赐的可以终身享用的田地,后来演变为子继父官的情况下也同时继承了采邑。由于职爵高低不同,采邑亦有大小之别。“大夫有功成封五十里,卿有功成封七十里,公有功成封百里。”(《白虎通义・考黜》)。


[1]万丽华 蓝旭 译注,《孟子》,中华书局,2006年9月第1版,第105页。

[2] 《周礼》,吕友仁 李正辉 注译,中州古籍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150-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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