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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玛尼包拉链掉色(阿玛尼包面料材质被错标)

阿玛尼包拉链掉色

此前本报曾作报道,有消费者称在某商场购买了16只标注为织物的阿玛尼手提包,经过鉴定实际面料材质为人造革。消费者张先生将该商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朝阳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张先生退还商场涉案的手提包,而后商场退还购包款27800元。

2012年9月,张先生分几次从某商场的乔治·阿玛尼(ARMANI JEANS)专柜购买了三款共16只手提包,共用27800元。他发现这些包的面料材质是人造革,而非织物,中文合格证的标注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随后,他委托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及向朝阳区工商局举报,证实手提包面料材质确为人造革。其间,张先生曾多次与乔治·阿玛尼协商赔偿事宜,但均遭到拒绝。

张先生认为,乔治·阿玛尼以欺诈手段,用人造革假冒织物制作手提包销售,给他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赔偿数额为83400元。

庭审争辩 人造革以织物为基底 “标低卖高”了?

庭审中,被告商场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解释称,人造革是以织物为基底,涂覆合成树脂及各种塑料添加制成的外观、手感似皮革的塑料制品。中文合格证上的面料标识为“织物”虽有瑕疵,但真实的面料材质与织物相比较,不仅增加了涉案产品的成本和使用价值,而且增加了涉案产品的耐磨程度。

因此,涉案产品的面料标识虽为“织物”,但与真实的面料材质相比较实属“标低卖高”,原告张先生不可能因此受到任何损失。故既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后果。商场认为产品的标注不能对原告的购买形成误导,自己没有欺诈的故意。

另外,在包里面还有一个水洗标,标注包的材质为聚氯乙烯,聚氯乙烯其实就是人造革。因此,被告方称其有理由相信,原告在购买包时应该看清楚了包的材质。

原告是职业打假人 不是消费者?

被告方认为,原告是名职业打假人,其不是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

对此原告的代理人予以否认,“原告绝对不是职业打假人。即便知假买假,这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啊。”张先生的代理人表示,他买这么多包除了自己用之外,还准备送人。

“当我发现问题并通过国家专业检测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人造革后,被告仍拒不承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进行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张先生表示,去年3月,朝阳工商就已经对被告商场进行了行政处罚。

判决结果 不认定欺诈 退货退款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商品中文合格证上标注的面料材质与实际材质不符,商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应就此承担赔偿三倍货款之惩罚性责任。

法院认为,涉案16只乔治·阿玛尼手提包及手提/斜背包里衬内附水洗标中,均以英文标注了真实的面料材质。

张先生送交皮革检验中心检验的款号为OW232的手提包及款号为SW292的手提包里衬内附中文标识亦标注了真实的面料材质。

商场并未隐瞒涉案商品的真实面料材质,故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商场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根据皮革检验中心答复意见,无法比较人造革与织物两种面料孰优孰劣,张先生并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表明使用人造革作为面料与使用织物作为面料的提包在产品成本、使用价值及商品价格方面的优劣差异。

因此,法院无法认定商场具有意图使消费者基于面料的优劣差异而陷于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决定的故意。

据此,虽然涉案商品中文合格证上标注的面料材质与实际不符,但对于涉案商品来说,商场销售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意义上的“欺诈”之构成要件,故法院无法认定被告在销售涉案商品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故法院判决,张先生将涉案所购商品退还商场,对方则退还购包款2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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